2022年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采购投诉处理案例:正元智慧vs.兆旭工程咨询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22日,由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采购项目引发。投诉人为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湖北兆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主要是对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涉及投标人武汉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的关联关系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十采计备[2022]XM2025号
- 项目名称: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359号正元智慧大厦A幢17层
- 被投诉人:湖北兆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十堰市人民路45号
- 相关供应商1:武汉宝石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珞狮路59号学府鑫苑1、2栋2号楼单元13层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2022年11月22日通过电子邮箱向处理机构提起对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投诉内容是对项目答复不满,具体指出投标人武汉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存在直接控制、管理关系,不应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机构经审查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调查后,处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处理时间:2022年12月2日
- 处理人:十堰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建立清晰的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在同一项目中存在直接控制、管理关系的单位参与投标和采购活动。
- 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排除具有直接控制、管理关系的单位参与投标。
- 加强对投标人的审查和资格预审,确保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并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
- 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监督,发现类似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给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采购项目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机关:十堰市财政局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1日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359号正元智慧大厦A幢17层
被投诉人:湖北兆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十堰市人民路45号
相关供应商1:武汉宝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珞狮路59号学府鑫苑1、2栋2号楼单元13层1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采购”(十采计备[2022]XM2025号)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补正,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为:本次项目投标人武汉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制、管理关系,不应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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