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广西南宁市投诉处理案例:数智财会产业学院软件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财智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数智财会产业学院软件采购的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1—C3—004488—KWZB
- 项目名称:数智财会产业学院软件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01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财智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商场A座10层11002
- 被投诉人:
- 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168号
-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五层D区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财智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实质性条款需要按采购要求全部完全响应才可以参与投标,只要一条不满足就应废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要求产品性能分中的某些参数需要提供产品演示或软件产品功能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则不得分,该要求与实质性条款要求矛盾,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内容为实训软件采购,和建立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无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要求能够积极配合学校完成自治区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该规定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得到三档(12分)的评分,但未明确采购人的预期效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及要求,采购需求中的预期效益没有明确。
投诉事项4:本次采购内容没有明确学校要申报本科项目,协同育人项目为本科项目,和高职没有关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要求供应商或产品生产厂家是各部委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合作伙伴可以得到3分,将与所采购产品无关的项目作为评分项,具有指向性、不合理性。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根据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4成立。部分成立及成立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及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人,可以考虑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制定采购文件时,确保实质性条款与评标办法的要求相互一致,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待遇,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供应商。
- 评标办法中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应设定与采购内容无关的要求,避免给供应商带来困扰和不必要的限制。
- 在项目实施方案评分项中,明确采购人的预期效益要求,并具体阐述预期效果的内容和实现方案,确保评分项的合理性和清晰度。
- 评分项中涉及到与采购产品无关的项目时,应审慎考虑其指向性和合理性,避免给供应商造成误导或不必要的压力。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透明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3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1—C3—004488—KWZB
二、项目名称:数智财会产业学院软件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财智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商场A座10层11002
被投诉人: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168号;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五层D区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财智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实质性条款需要按采购要求全部完全响应才可以参与投标,只要一条不满足就应废标,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4页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二部分“产品性能分”中含有“其中▲参数需提供产品演示或软件产品功能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3条及以上参数不满足本项不得分”的要求,该要求与实质性条款要求矛盾,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内容为实训软件采购,和建立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无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二部分“项目实施方案分”中规定“能够积极配合学校完成自治区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该规定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二部分“项目实施方案分”中规定“三档(12分)有完整、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效果阐述完整且针对性强,能够契合采购人的需求及预期效果,且实现预期效益方案合理详细,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预期效益”,但本次采购项目是货物类采购,该评分项未明确采购人的预期效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及要求,采购需求中的预期效益没有明确。
投诉事项4:本次采购内容里没有明确学校要申报本科项目,协同育人项目为本科项目,和高职没有关系,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二部分“信誉业绩”中“⑤供应商或产品生产厂家是各部委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合作伙伴得3分。提供相关证明或合作案例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将与所采购产品无关的项目作为评分项,具有指向性、不合理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4成立,部分成立及成立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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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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