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技师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6月5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福建泉州奥迪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斯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GWCG[GK]2022012
- 项目名称: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福建泉州奥迪斯商贸有限公司
- 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段347号
- 被投诉人1: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21层D单元
- 被投诉人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泉州奥迪斯商贸有限公司对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提出不满意,并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是指厦门公物采购公司和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供应商质疑答复过程中,没有按客观、公正原则计算"演示时间"和"二次演示时间",并以此为由推翻原中标结果,违法行为成立。投诉事项2是指"演示时间"不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技术项,厦门公物采购公司和评标委员会无权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范畴进行评审和答复质疑。
处理依据
经调查,厦门公物采购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3年3月8日组织开评标,结果公告显示奥迪斯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然而,厦门公物采购公司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违反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违法的评审因素推翻了原中标结果。同时,招标文件将"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设定为实质性评审因素,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废标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2成立,废标行为无效。
- 由于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
- 对投诉事项1不再进行审查。
- 责令采购人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公物采购公司限期改正招标文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招标采购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 确定评审因素时,要与所需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相关,并按照采购需求和项目目标的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 避免将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所需具备的条款作为实质性评审因素,确保评审因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答复质疑。
- 定期检查和审查招标文件,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招标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21号)
一、项目编号:[3500]GWCG[GK]2022012
二、项目名称: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泉州奥迪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斯公司)
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段347号
被投诉人1: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物采购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21层D单元
被投诉人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泉州奥迪斯商贸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GWCG[GK]202201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厦门公物采购公司和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所提出质疑的答复过程中,没有按客观、公正原则计算“演示时间”和“二次演示时间”,并以此为由草率推翻原中标结果,其行为已违法。投诉事项2:演示时间不属于《招标文件》第四章7.2评标标准技术项T1中所描述的“加★号技术指标”,厦门公物采购公司和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无权超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范畴进行评审或答复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厦门公物采购公司接受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委托,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3月8日组织开评标;2023年3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奥迪斯公司;2023年3月14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增加投标分项报价表;2023年3月29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更正事项“采购结果”,更正原因“本项目收到供应商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我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发生变化,因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按废标处理。原中标结果作废。”厦门公物采购公司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投诉人奥迪斯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废标行为的质疑函,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奥迪斯公司因对废标行为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实现最终体现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及第四百八十八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指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项目期限、项目地点和方式等必须达到采购人所采购标的的必备要素,否则就难以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演示时间”的长短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所需具备的条款,不应作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所需具备的条款,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不相关,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设定为实质性评审因素,违反前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不应以该违法评审因素作为废标的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因投诉事项1依据的招标文件规定存在违法情形,对投诉事项1不再进行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2成立,废标行为无效。
由于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因投诉事项1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规定存在违法情形,对本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1不再进行审查。
责令采购人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公物采购公司就招标文件存在的违法问题限期改正。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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