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武汉投诉处理案例: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湖北省司法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武汉和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1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武汉和祥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云路76号
- 被投诉人:湖北省司法厅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北省司法厅在该项目中的回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主要投诉的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未明确检测报告应由具备何种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被投诉人在2021年11月16日的回函中要求样品检测机构须通过CMA(中国计量认证)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认证,但在2021年11月26日的质疑答复中又提到不允许指定检测机构,只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可。这两次答复不一致导致了检测时间的延误,对投诉人的投标产生了影响。
- 招标文件中关于企业综合服务能力要求的表述不明确,其中对于"类似案例"和"类似业绩"的定义未作明确说明。按照常规理解,应该是指与本次招标标的类似的案例和业绩,即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要求。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利益。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由湖北省财政厅于2022年01月21日做出。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报告应由具备何种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避免不一致的回复给投标人造成困扰。
- 清晰定义"类似案例"和"类似业绩",明确指出与本次招标标的相类似的案例和业绩要求,遵守相关法规,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利益。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印制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和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云路76号
被投诉人:湖北省司法厅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并未提及检测报告应该由哪些、具备何种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被投诉人在2021年11月16日就投诉人的澄清函的回函中,明确样品检测机构须通过CMA(中国计量认证)、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认证,而2021年11月26日的质疑答复中又提到不允许指定检测机构,只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可。两次答复不一致,导致延误了检测时间,影响投诉人投标;2.招标文件中企业综合服务能力要求:“具有近3年(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到时间为准)类似项目案例5个以上(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独立承担类似业绩的售后用户好评,提供5个(以合同、中标结果通知书和用户反馈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中的类似案例和类似业绩未明确何为类似,按正常情况理解,亦即为和本次招标标的类似的案例和业绩,即为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利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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