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1年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7日,由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
- 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
- 处理日期:2022年01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6幢
- 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裕达国际中心广东大厦18层
- 相关供应商: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沙涌村段金鳌街26号
- 当事人: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22号
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7日,南宁市财政局收到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的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如下:
一、偷税行为投诉
投诉人认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存在偷税违法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经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1年9月3日对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6,585.38元的行政处罚,属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虚假应标投诉
投诉人认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所投的高清摄像头型号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应标。经审查,投标产品"高清红外网络快球(型号:VH231-A441-B361N,制造商:深圳英飞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满足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指标要求,未发现伪造、变造投标材料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违规操作投诉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知晓投诉事项并在投诉期限之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涉嫌违规操作。经审查,该项目中标通知书于2021年11月9日发出,采购人于11月26日与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符合法定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中标结果无效,已签订合同被撤销,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确保投标材料真实可靠,避免虚假应标的情况发生。
- 确保纳税记录良好,按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避免因偷税行为而被投诉。
- 在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避免违规操作引发投诉。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良好的工作形象和声誉。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6幢
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裕达国际中心广东大厦18层
相关供应商: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沙涌村段金鳌街26号
当事人: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22号
四、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7日,南宁市财政局收到投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中标人存在偷税违法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2021年9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捌拾伍元叁角捌分(¥26585.38)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税二稽罚〔2021〕253号)属实。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款转出处理,造成少缴税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是偷税行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中标人所投高清摄像头对应品牌型号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要求》的要求,应有两项负偏离,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应标的投诉事项。经审查,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响应的投标产品“高清红外网络快球(型号:VH231-A441-B361N,制造商:深圳英飞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满足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指标要求,未发现其存在伪造、变造投标材料情形。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明知道其提出质疑并在投诉期没有到达之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是违规操作的投诉事项。经审查,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采购人于11月26日与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成立,南宁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城市照明自动监控终端系统提升改造及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G1-991427-GXTZ)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已签订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01月21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