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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采购就业就学项目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2日 09:4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7月27日,由云南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和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动三轮车1台,投诉人认为该要求违反了相关法规,存在不公平和主观性较大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21BYN-SJCG-007
  • 项目名称: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采购就业就学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云南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07号保利中心1栋写字楼1811-1812号
  • 被投诉人1: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志强路口云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被投诉人2: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昆明市金江小区融苑11栋1单元102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云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动三轮车1台,投诉人认为该条款属于不合理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物品电动三轮车属于标准统一的通用产品,具有对应的国标标准、产品说明书、检验合格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厂商公开对外发布的技术资料文件,技术规格稳定且统一。要求提供样品的评审标准存在主观随意性和人为操控性,不公允且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该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被驳回。然而,由于招标文件中对提供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处理结果

云南省财政厅在2021年9月30日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了投诉。同时,要求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进行招标。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审核招标文件时,确保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相符,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条款。
  2. 在评审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避免主观随意性和人为操控性的问题。
  3.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4. 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规和规定的理解和遵守能力。
  5. 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提升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公正公平的采购过程,进一步增加投诉问题的规避和解决能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18号

一、项目编号:G21BYN-SJCG-007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采购就业就学项目

采购日期:2021-07-27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07号保利中心1栋写字楼1811-1812号

被投诉人1: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志强路口云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被投诉人2: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金江小区融苑11栋1单元1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提供电动三轮车1台,该条款属于不合理条款,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招标物品电动三轮车属于标准统一的通用产品,具有对应的国标标准、产品说明书、检验合格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厂商公开对外发布的技术资料文件,技术规格稳定且统一,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提供样品,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对样品的评审标准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具有很大的人为操控性,有失公允,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但因《招标文件》中对提供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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