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成都工业学院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第一包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8日,由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成都工业学院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第一包的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
- 项目名称:成都工业学院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第一包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远大居住区二期住宅商务中心A区北端1单元6A号(住宅)
- 被投诉人: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10层4号
基本情况
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就成都工业学院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第一包的质疑答复提出异议。投诉书于2022年1月18日邮寄给本机关,并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通知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补正。该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提交了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目前,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包括:
- 成都中诺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智慧工厂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及绿色物流循环共享系统软件著作权为虚假应标,不应得分。
- 成都中诺思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机器人调度系统"、"拣选看板"和"分拨机器人控制系统"条款进行虚假应标。
- 成都中诺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履约经验"要求,为虚假应标。
在2021年12月2日,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成都工业学院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第一包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随后,在2021年12月24日,该公司组织了涉案项目第一包的开标和评审,并在2021年12月28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结果公告。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
处理结果
本机关驳回了投诉,并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决定。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避免虚假应标的情况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确保投标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 注意履约经验的要求,并确保所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34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
二、项目名称:成都工业学院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第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远大居住区二期住宅商务中心A区北端1单元6A号(住宅)
被投诉人: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10层4号
四、基本情况
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就成都工业学院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第一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通知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补正,并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该公司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成都中诺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智慧工厂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及绿色物流循环共享系统软件著作权为虚假应标,不应得分。2.成都中诺思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招标文件“机器人调度系统”◆条款4、“拣选看板”◆条款4及“分拨机器人控制系统”◆条款5进行虚假应标。3.成都中诺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履约经验”的要求,为虚假应标。
2021年12月2日,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都工业学院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110484)第一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021年12月24日,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涉案项目第一包开标、评审。2021年12月28日,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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