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红安县博物馆安防工程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25日,由红安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红安县创想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红安县博物馆安防工程项目。被投诉人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存在问题,并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因此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红安县博物馆安防工程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红安县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北门街19号
- 被投诉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红安县培城路培城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三楼
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人红安县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红安县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称采购人)委托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红安县博物馆安防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对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主要设备技术参数为天地伟业公司特有技术参数,逐依法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
二、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红安县财政局于2021年11月25依法受理该项目投诉,并就投诉事项展开调查取证。财政局责成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该项目主要设备技术参数进行了市场调查确认,并向财政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调查,确认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碧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产品均能满足该项目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并提供了能响应本项目技术参数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该项目技术参数的设定没有偏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不违反相关法规。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则应当驳回投诉。
- 经调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经过调查和审慎判断,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的六十日内向黄冈市财政局或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的六个月内依法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项目设计和招标阶段,明确技术参数的来源和合理性,避免给人以偏袒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印象。
- 与代理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投诉人的质疑,并提供准确、详细的解释和证明材料,以避免投诉升级和误解的发生。
- 在采购活动中,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充分贯彻和执行,避免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提出质疑。
- 加强对项目投诉的管理和处理,确保依法受理、调查和裁决,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并及时向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公布处理结果。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升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红安县财政局关于对红安县博物馆安防工程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红安县博物馆安防工程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红安县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北门街19号
被投诉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红安县培城路培城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三楼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人红安县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红安县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称采购人)委托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红安县博物馆安防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对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主要设备技术参数为天地伟业公司特有技术参数,逐依法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
二、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红安县财政局于2021年11月25依法受理该项目投诉,并就投诉事项展开调查取证。我局责成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主要设备技术参数进行了市场调查确认,并向我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后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调查,确认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碧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产品均能满足该项目主要设备技术参数,且向我局递交了上述三家供应商签署的能响应本项目技术参数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的上述证明材料,该项目技术参数的设定则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3、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冈市财政局或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红安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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