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随州博物馆广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由随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北宁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北华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博物馆广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三次)(随采计备〔2021〕XM2933号)中的质疑答复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博物馆广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三次)
- 项目名称:博物馆广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三次)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3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北宁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随州碧桂园翠山蓝天五街
- 被投诉人:湖北华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随州市编钟大道与交通大道交叉口东北110米
- 相关当事人:随州市擂鼓墩文物管理处
- 地址:随州市擂鼓墩大道44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未对该项目进行采购需求公示。
- 未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发放文件,存在超期发放,发放期限届满未顺延也未公告。
- 招标文件产品参数需求部分公开品牌“▲”号产品,存在参数要求与项目建设内容不相适应和限制性。
- 招标文件评分表商务部分以提供供应商的产品单独某项功能获得省级政府部门奖项、公安部相关奖项作为实质性要求和加分条件。
- 招标文件中以提供所投产品厂商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5级认证作为实质要求和加分项。
- 招标文件评分表由105分改动为100分,未发布公告澄清或修改,仅发送邮件更正,也未告诉投标人,投标时间期限也未顺延。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发出调查函,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组织专家组对投诉问题进行了论证,结合专家组意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且该事项是未经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发放招标文件时间超过了招标公告的要求,成立。
- 投诉事项3:采购项目需求没有对"配合AR实景指挥平台"进行要求;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的产品,具有限制性和指向性;评分标准中的扣分项是以每项扣分为准,扣完为止。部分成立,其中前两小项成立,第三小项不成立。
-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评分条件,成立。
- 投诉事项5:CMMI5属于非强制性认证项目,不宜作为评分条件,成立。
- 投诉事项6:修改评分表被投诉人未发布公告澄清和修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按采购需求修订招标文件,委托代理机构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件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
- 投诉事项2、4、5、6:成立。
- 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其中前两小项成立,第三小项不成立。
责令采购人按采购需求修订招标文件,委托代理机构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件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该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措施:
- 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采购需求的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 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准时发放文件,并在发放期限届满时及时公告顺延或修改。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参数需求,确保与项目建设内容相适应和非限制性。
- 在评分标准中避免以特定奖项作为实质性要求和加分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 避免将非强制性认证项目作为评分条件,确保评标过程合理。
- 在修改评分表时应发布公告澄清和修改,并及时告知投标人,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解。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针对2022年3月随州博物馆广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投诉处理案例的分析和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博物馆广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博物馆广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三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宁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碧桂园翠山蓝天五街
被投诉人:湖北华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编钟大道与交通大道交叉口东北110米
相关当事人:随州市擂鼓墩文物管理处
地址:随州市擂鼓墩大道44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博物馆广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三次)(随采计备〔2021〕XM2933号)”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为:
(一)未对该项目进行采购需求公示。
(二)未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发放文件,存在超期发放,发放期限届满未顺延也未公告。
(三)招标文件产品参数需求部分公开品牌“▲”号产品,存在参数要求与项目建设内容不相适应和限制性。
(四)招标文件评分表商务部分以提供供应商的产品单独某项功能获得省级政府部门奖项、公安部相关奖项作为实质性要求和加分条件。
(五)招标文件中以提供所投产品厂商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5级认证作为实质要求和加分项。
(六)招标文件评分表由105分改动为100分,未发布公告澄清或修改,仅发送邮件更正,也未告诉投标人,投标时间期限也未顺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发出调查函,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组织专家组对所投诉问题进行了论证,结合专家组意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属于“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并且该事项是未经质疑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被投诉人发放招标文件时间超过了招标公告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采购项目需求没有对“配合AR实景指挥平台”进行要求;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的产品,具有限制性和指向性;评分标准中的扣分项是以每项扣分为准,扣完为止。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评分标准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评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CMMI5属于非强制性认证项目,不宜作为评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修改评分表被投诉人未发布公告澄清和修改。
综上,投诉事项1属于未经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4、5、6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前两小项成立,第三小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按采购需求修订招标文件,委托代理机构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件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财政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州市财政局
2022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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