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专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15日,由云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宁波市明达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涉及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专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21-60号的采购活动,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QHZX-202111KM0237
- 项目名称: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专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21-60号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宁波市明达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工业园区
- 被投诉人1:云南谦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白龙路375号世博集团综合大楼5楼5101室
- 被投诉人2:云南农业大学,地址:云南省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小区6栋
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专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21-60号"的采购活动,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
- 在招标文件第23页中评分标准"企业/产品实力"中设置过多特定非国家强制认证证书要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在招标文件第37-40页中"第五章、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提供过多且部分与项目需求无直接关系的产品检验报告,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调查,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制定采购需求。本项目所采购物品用于图书馆使用,使用对象为在校师生,为保障师生健康及使用安全,采购人对采购标的功能、产品质量有相应的采购需求,不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依据,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1、2不成立。
- 投诉驳回。
处理人:云南省财政厅
处理时间:2022年3月14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制定采购需求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合理、合规,避免设置过多特定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以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指责。
- 在制定技术要求和参数时,应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避免要求过多且与项目需求无关的检验报告,以避免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公正性,避免存在不合理的要求或限制,以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维护采购市场的健康秩序和良好形象。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7号
一、项目编号:QHZX-202111KM0237
二、项目名称: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专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21-60号
采购日期:2021-12-15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市明达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云南谦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白龙路375号世博集团综合大楼5楼5101室
被投诉人2:云南农业大学
地址:云南省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小区6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专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21-60号”的采购活动,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在招标文件第23页中评分标准“企业/产品实力”中设置过多特定非国家强制认证证书要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在招标文件第37-40页中“第五章、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提供过多且部分与项目需求无直接关系的产品检验报告,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受理了投诉,依法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制定采购需求。本项目所采购物品用于图书馆使用,使用对象为在校师生,为保障师生健康及使用安全,采购人对采购标的功能、产品质量有相应的采购需求,不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4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