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青海紫宸竞磋低氮燃气锅炉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29日,由青海紫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西宁开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低氮燃气锅炉采购(第二次)项目评审过程的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海紫宸竞磋(货物)2022-027号
- 项目名称:低氮燃气锅炉采购(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西宁开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1077室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靳建国
- 联系电话:13909712304
- 授权代表:王乔林
- 联系电话:13086297722
- 被投诉人:青海紫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2号
- 联系人:张燕
- 联系电话:0971-8014666
- 相关供应商:青海晨锅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98号2号楼3单元33层3333室
- 联系人:季兆善
- 联系电话:18609719896
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宁开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对青海紫宸竞磋低氮燃气锅炉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提出质疑。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规将评审结果排名第二的相关供应商公布为成交供应商,私自组织重新评审,并偷换竞争性磋商文件概念,使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此外,投诉人对成交结果公告中的分项报价也提出了质疑。
处理依据
经调查核实,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违规重新复核已公布的评审结果,导致预成交供应商与公布结果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磋商小组未尽客观、审慎评审职责,故认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而对于质疑成交结果公告中的分项报价,被投诉人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4成立。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由于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故决定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对于磋商小组和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和其他采购机构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审慎。
- 对评审结果进行仔细复核,避免私自组织重新评审。
- 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处理投标文件,避免偷换概念或违规操作。
- 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准确公示采购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避免引发质疑。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促进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字〔2022〕1478号
一、项目编号:青海紫宸竞磋(货物)2022-027号
二、项目名称:低氮燃气锅炉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开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1077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靳建国
联系电话:13909712304
授权代表:王乔林
联系电话:13086297722
被投诉人:青海紫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2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971-8014666
相关供应商:青海晨锅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98号2号楼3单元33层3333室
联系人:季兆善
联系电话:18609719896
2022年8月29日,西宁开利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低氮燃气锅炉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紫宸竞磋(货物)2022-027号〕的评审过程不满,向青海紫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9月1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
因本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可能影响采购人青海省第五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相关权益,故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青海晨锅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规将评审结果排名第二的相关供应商公布为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束,在已有明确的评审结果、政采云网站平台已正式公布结果,且没有任何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被投诉人私自组织重新评审。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偷换竞争性磋商文件概念,按无效响应处理其投标文件,从而使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有违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4: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对成交结果公告中的分项报价提出质疑。随后被投诉人予以答复,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认为被投诉人无视法律规定,在质疑后仍进行违规操作。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2、3: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线上评审。通过查阅评审资料发现,评审活动自当日上午9时开始,至20时47分公布评审结果。评分结果汇总显示,投诉人综合评分位列第一,但在结果确认意见中磋商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发现投诉人响应文件的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签字,按无效响应处理。推荐相关供应商成为预成交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磋商小组在已公布的评审结果中,将投诉人评审为综合评分第一,而在结果确认意见中,违规组织重新复核,将综合评分第二名的投诉人确认为预成交候选人。未尽客观、审慎评审职责。故认定投诉事项1、2、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调查,该项目于2022年8月29日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在公告中附有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投诉人认为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只有清单没有单价”,遂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答复称“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未就单价作出报价,响应文件中体现的分项报价为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若公示单价则会出现与二次报价总价不符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的规定,成交结果公告中应该公布成交标的的单价。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缺乏法律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4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由于磋商小组未客观、审慎进行评审,在已公布评审结果的情况下,对响应文件再次进行复核,导致出现已公布的评审结果与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对于磋商小组、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9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