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新媒体传播及运营项目(第二次)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23日,由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青海端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涉及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新媒体传播及运营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端则竞磋(服务)2022-043-2)。投诉人为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青海端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对项目的评审过程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于2022年9月13日向相关机关提交了投诉书。本机关经审查后受理了该投诉案件。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海端则竞磋(服务)2022-043-2
- 项目名称: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新媒体传播及运营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汇东创业大厦11楼1101室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一杰
- 联系电话:13777520770
- 被投诉人:青海端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广场SOHO1号楼13楼11328室
- 联系人:李光军
- 联系电话:0971-4317000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新媒体传播及运营项目(第二次)的评审过程提出质疑,认为被投诉人在资格性检查环节要求投诉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将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这一做法损害了投诉人的正当利益。
处理依据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线上评审。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故将其按无效响应处理。然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文件显示,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吴一杰,并且在项目中以法人名义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基于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鉴于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并在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被处理为无效响应,这一行为影响了投诉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本机关决定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的投诉案件中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措施:
- 严格按照采购要求进行资格性检查,确保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在必要情况下要求授权委托书的提供。
- 在处理投诉时,要充分考虑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流程和决策结果。
-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和协商,及时回应和解决其质疑和不满,以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信誉度。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字〔2022〕1477号
一、项目编号:青海端则竞磋(服务)2022-043-2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新媒体传播及运营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汇东创业大厦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一杰
联系电话:13777520770
被投诉人:青海端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广场SOHO1号楼13楼11328室
联系人:李光军
联系电话:0971-4317000
2022年8月23日,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新媒体传播及运营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端则竞磋(服务)2022-043-2〕的评审过程不满,向青海端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9月1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
因本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可能影响采购人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采购人)的相关权益,故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签字均由其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且响应文件中出具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诉人认为其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磋商小组认为其资格性检查不通过,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正当利益。
五、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线上评审。磋商小组按照采购要求,认为投诉人未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故将其按无效响应处理。经查阅“政府采购云平台”解密信息发现,投诉人针对该项目两个包,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的联系人为吴一杰。经查阅投诉人响应文件发现,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为吴一杰,且已附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信息。据此,在该项目中,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本人以法人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再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在该项目中,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在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将其做无效响应处理,影响了投诉人的正当权益。本机关决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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