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阿坝职业学院学生用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由阿坝职业学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阿坝职业学院在学生用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2112022000178)中的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32112022000178
- 项目名称:学生用家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蛟龙大道15座(369号)
- 被投诉人1:阿坝职业学院
- 地址: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凤仪大道南段248号
- 被投诉人2: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三段30号
-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普川善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校园路381号
基本情况
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对阿坝职业学院于2022年8月13日发布的学生用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112022000178)提出质疑,随后于2022年8月16日向相关机关投诉。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评分标准以及家具种类品目等方面。投诉书经过补正后,相关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中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存在问题,要求的检测项目设置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不合理。
- 招标文件中关于甲醛释放量的要求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580-2017的管理规定。 - 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能力评分标准的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 家具种类品目名称具有倾向性。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处理。
处理结果:
- 对于投诉事项1和4,由于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因此予以驳回。
- 对于投诉事项2,认定其成立,涉案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认定其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由于涉案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阿坝职业学院及类似机构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建议:
- 在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方面,应避免设置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确保要求合理、公正、透明。
- 在甲醛释放量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方面,应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 在履约能力评分标准的设置方面,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评分因素合理、准确、公平。
- 在家具种类品目名称的设定方面,应避免具有倾向性,保持客观公正。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阿州财采〔2022〕34号)
一、项目编号:N5132112022000178
二、项目名称:学生用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蛟龙大道15座(369号)
被投诉人1:阿坝职业学院
地址: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凤仪大道南段248号
被投诉人2: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三段30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普川善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校园路38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不服阿坝职业学院于2022年8月13日就学生用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11202200017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不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8月17日向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告知其补正事项及补正期限。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经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3.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带“▲”号的条款“需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何为“权威”检测机构?此提法不妥。而且所要求的检测项目其依据的标准大部分为推荐标准,检测项目不具备强制性,因此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项目设置是带有倾向性、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3.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公寓床10、▲床铺板:“甲醛释放量GB18580-2017E₁≤0.124mg/m³”,“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甲醛释放量是带“▲”号条款的内容之一,按采购文件第三章(注: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也就是甲醛释放量允许负偏离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0-2017的相关管理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5.4.2评分标准履约能力将“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CICC品质验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不符合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4:家具种类品目名称具有倾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涉案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阿坝州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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