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8月13日,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云南碧芦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4533423JH202100375
- 项目名称: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云南碧芦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11层1121-1122室
- 被投诉人1:云南志达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昆明市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商务办公楼5栋8楼
- 被投诉人2: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地址:维西县保和镇新维大道中段
- 相关供应商:云南江云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新隆村运粮河边505号1栋2楼201-204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以下事项作出的答复不满意,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A标段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原件扫描件,导致资格审核不合格。投诉人上传了电子档财务报表并加盖有电子公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 投诉事项2:医院该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
采购预算为300万元,投诉人认为其故意提高预算,认为采购预算应该为221.354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
B标段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原件扫描件,导致资格审核不合格。投诉人上传了电子档财务报表并加盖有电子公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血细胞分析用染色液)信息不符,中标单位利用虚假产品信息骗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 投诉事项3:医院该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
- 投诉事项4:
- 产品名称不全、型号规格不全;
- 采购预算编制不合理;
- 采购数量与医院使用情况不符;
- 部分产品应在网上采购;
- 部分产品价格已超过采购预算。
处理依据
A标段处理依据:
-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投诉。
B标段处理依据:
- 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云南江云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投诉事项4成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发布变更公告作废标处理,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A标段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
B标段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3不成立。
- 投诉事项2成立,对云南江云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投诉事项4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措施: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确保资格审核合格,尤其是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的提交。
- 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符合要求,避免主管部门人员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参与评标活动。
- 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
- 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应准确无误,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 在网上采购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 对于价格超过采购预算的情况,应及时调整预算或对采购方案进行合理调整,避免超支情况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1号
一、项目编号:4533423JH202100375
二、项目名称: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1-08-13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碧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11层1121-1122室
被投诉人1:云南志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商务办公楼5栋8楼
被投诉人2: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地址:维西县保和镇新维大道中段
相关供应商:云南江云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新隆村运粮河边505号1栋2楼201-20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A标段,投诉事项1、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原件扫描件”,导致资格审核不合格。上传了电子档财务报表并加盖有电子公章,根据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以数字信息替代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诉事项2、医院该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投诉事项
3、采购预算为300万元,存在故意提高预算,认为采购预算应该为221.354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B标段,投诉事项1、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原件扫描件”,导致资格审核不合格。上传了电子档财务报表并加盖有电子公章,根据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以数字信息替代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血细胞分析用染色液)信息不符,中标单位利用虚假产品信息骗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其责任。投诉事项3、医院该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投诉事项4、许多产品名称不全、型号规格不全、采购预算编制不合理、采购数量与医院使用情况不符,部分产品应在网上采购,部分产品价格已超过采购预算。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A标段,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B标段,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一),对云南江云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投诉事项4成立,本项目B标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1年9月22日已认可部分质疑事项,发布了变更公告作废标处理,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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