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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8日 11:49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地点位于湖北恩施市。投诉人为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对象是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主要内容涉及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引发投诉人的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ESZZ-202111ZC-021
  • 项目名称: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3月0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东方名都1号楼第7层
  • 被投诉人: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相关供应商1: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102号汇通广场3栋3楼

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8日,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SZZ-202111ZC-021)在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44.44万元。投诉人为其中一家供应商。投诉人对成交结果表示不满,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6日回复了投诉,并未解决投诉人的不满。因此,投诉人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了投诉,该局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了此案。具体投诉事项包括:

  1. 项目磋商小组的组成不符合规定,评审专家不是法律专家。
  2.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无法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

处理依据

经调查,被投诉人受恩施州公安局委托,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了“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SZZ-202111ZC-021)的政府采购活动。2021年12月28日,被投诉人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了两名审计服务类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然而,该项目是法律服务采购,专家库中有单独的法律专业分类。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选择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被投诉人未按照规定抽取法律专业的评审专家,而是抽取了审计服务类专家,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作出以下决定: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成交结果视为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的要求相匹配。
  2. 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仔细核对评审专家库中各个专业类别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随机抽取的需要。如专业类别数量不足,应及时进行专家注册和选聘,确保专家库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3.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评审能力,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客观和严谨。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及其他政府采购机构参考,以提高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东方名都1号楼第7层

被投诉人: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相关供应商1: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102号汇通广场3栋3楼

三、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8日,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SZZ-202111ZC-021)在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44.44万元。投诉人为供应商之一。成交结果公告后,投诉人对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6日作出回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1.项目磋商小组的组成不符合规定,评审专家不是法律专家。2.评审专家存在不能按照评分标准评审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被投诉人受恩施州公安局委托,就“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SZZ-202111ZC-021)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1年12月28日,被投诉人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两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两名评审专家均为审计服务类专家。目前,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第十七条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确定的评审专家专业类别,在“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查询评审专家数量,如评审专家管理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网上注册登记,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政府采购评审需要根据采购项目需求按照专业类别抽取评审专家。

本机关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系法律服务采购,专家库中有单独的法律专业分类。因此,在抽取评审专家时,被投诉人应当按照采购需求所对应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即被投诉人应当抽取法律专业的评审专家。如评审专家管理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网上注册登记,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本案中,州政府采购中心未按照规定抽取法律服务类专家,而是抽取了两名审计服务类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抽取组成违反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恩施州公安局法律服务”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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