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馆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1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馆设备采购项目存在不合理的评审因素,限制了投诉人的投标权。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S-C-H-220441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馆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2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地址:赤山路10-12号121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呼伦贝尔市新区
- 被投诉人:嘉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五路1868号1幢11903室
- 相关供应商:宁波市明达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工业园区
基本情况
- 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其他方式采购。
- 评审因素设备材料(17分)中要求提供档案馆库智能环境安全管理平台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带"★"技术参数的功能、云多功能漏水报警器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带"★"技术参数的功能、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的设备净化效率检测报告以及壁挂式新风净化机带"★"技术参数的设备净化效率检测报告,是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投诉人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 评审因素荣誉(12分)中要求提供智能制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家具定制服务认证证书,与本项目供货、服务和产品质量无关,该评分标准限制了投诉人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
本厅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2年9月19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厅决定如下:终止投诉处理。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3年02月16日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处理结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项目评审中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审因素与项目的供货、服务和产品质量相关。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评审条件,以免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同时,应加强对评审标准的把控,确保评审因素的合理性和客观性,避免对特定供应商的偏好和歧视待遇。此外,建议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并积极改进采购流程,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馆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10号)
一、项目编号:NMGZCS-C-H-220441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馆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泰广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赤山路10-12号121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呼伦贝尔市新区
被投诉人:嘉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五路1868号1幢11903室
相关供应商:宁波市明达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工业园区
四、基本情况
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其他方式采购;2、评审因素设备材料(17分)中要求提供档案馆库智能环境安全管理平台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带“★”技术参数的功能、云多功能漏水报警器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带“★”技术参数的功能、除湿加湿净化一体机的设备净化效率检测报告以及壁挂式新风净化机带“★”技术参数的设备净化效率检测报告,是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投诉人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3、评审因素荣誉(12分)中要求提供智能制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家具定制服务认证证书,与本项目供货、服务和产品质量无关,该评分标准限制了投诉人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2年9月19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厅决定如下:终止投诉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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