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智慧监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海南省图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智慧监管项目建设。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G-F-210162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智慧监管项目建设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海南省图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金牛路20号南滨骏园骏翔阁14A2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15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2.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造成投诉人公司质疑函不能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递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潜在供应商准备质疑和邮寄、快递方式投送遭到拒绝。
- 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所质疑的5项资质,属典型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资格性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处理依据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在11月22日召开的质证会上核查投诉事项,并进行审查终结。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针对投诉事项1、2提出质疑,而且投诉事项1、2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1年12月13日
-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的投诉问题:
- 确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质疑函接收的方式,并提供多种途径,如邮寄、快递等,以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 在设定评审因素时,应依法设定,并避免将资格性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确保评审公正、透明。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引发类似的投诉案件。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1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F-210162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智慧监管项目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省图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金牛路20号南滨骏园骏翔阁14A2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15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2.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造成我公司质疑函不能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潜在供应商准备质疑和邮寄、快递方式投送遭到拒绝。2、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所质疑的5项资质,属典型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资格性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于11月22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均未针对投诉事项1、2提出质疑,投诉事项1、2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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