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投诉处理案例: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内蒙古胤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采购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S-G-H-220555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采购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2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内蒙古胤钛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华门世家1号楼6层1单元602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技术开发区陶利西街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被投诉人: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众生大厦综合楼16层
-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得世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玉锦轩小区7号楼1单元403号
- 相关供应商:北京融达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二区8-1205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合同包2中标产品2-5快速微生物鉴定系统(型号:Vitek
MS)的生产厂家是生物梅里埃法国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为进口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产品不允许进口”,中标供应商内蒙古得世科技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合同包3中标产品3-9细胞计数仪(型号:CellDrop
BF)的生产厂家是美国Denovix,该产品为进口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产品不允许进口”,中标供应商北京融达众创科技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处理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在2022年12月14日召开的质证会上,核查了投诉事项并进行了调查取证。鉴于该投诉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财政厅邀请了评审专家对投诉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审,并于2023年1月13日完成了评审,并提供了评审论证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审查终结,本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02月16日
-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项目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同时,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和信誉。此外,建议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采购程序的透明公正,避免虚假材料的出现。投诉人和投标人也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维护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采购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07号)
一、项目编号:NMGZCS-G-H-220555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采购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胤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华门世家1号楼6层1单元602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研究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技术开发区陶利西街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被投诉人: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大道众生大厦综合楼16层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得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玉锦轩小区7号楼1单元403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融达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二区8-12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合同包2中标产品2-5快速微生物鉴定系统(型号:VitekMS)的生产厂家是生物梅里埃法国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为进口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产品不允许进口”,中标供应商内蒙古得世科技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合同包3中标产品3-9细胞计数仪(型号:CellDropBF)的生产厂家是美国Denovix,该产品为进口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产品不允许进口”,中标供应商北京融达众创科技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因该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我厅邀请评审专家对投诉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审,于2022年12月5日发出专家评审通知,2023年1月13日评审完毕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月13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厅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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