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内蒙古农业大学采购东校区、新校区足球场灯光设备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辽宁省建木体育场馆设施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国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祥生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案件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农业大学采购东校区、新校区足球场灯光设备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S—G—H-220539
- 项目名称:内蒙古农业大学采购东校区、新校区足球场灯光设备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2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辽宁省建木体育场馆设施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1-3号(1-13-1)
- 被投诉人:内蒙古农业大学
- 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306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国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路东侧万正尚都8号楼1单元501室
-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祥生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302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 中标单位未按符合性审查表要求投标报价,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按要求响应。
- 中标单位内蒙古祥生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无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未提供真实有效的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处理依据
本厅收到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进行核查。在2022年9月23日召开的质证会上,我厅核查了投诉事项,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以下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投诉人无法证明取得方式合法时,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鉴于此,本厅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3年02月16日
-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保投标报价、产品品牌和规格型号的符合性。
- 提供真实有效的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以证明自身的能力和经验。
以上为处理结果及建议,希望能对类似情况提供参考和借鉴。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农业大学采购东校区、新校区足球场灯光设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04号)
一、项目编号:NMGZCS—G—H-220539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农业大学采购东校区、新校区足球场灯光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省建木体育场馆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新隆街1-3号(1-13-1)
被投诉人:内蒙古农业大学
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306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国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路东侧万正尚都8号楼1单元501室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祥生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3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未按符合性审查表要求投标报价、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型号要求,没有按照规定响应;中标单位未按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2、中标单位内蒙古祥生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无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未提供中标单位内蒙古祥生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有效或者说是真实的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我厅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本厅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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