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南北楼采购电梯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南北楼采购电梯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C-H-220171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南北楼采购电梯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 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路588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基本情况
根据投诉内容显示,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南北楼采购电梯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0页评分标准中的技术部分第2条“曳引机悬挂比及绕绳方式”存在评审因素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处理依据
在本案中,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招标文件进行核查。经过于6月23日召开的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已经审查终结。根据审查结果,评审标准中的该项因素并不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被驳回。
处理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审查终结,驳回了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时间为2022年7月8日。处理人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处理采购项目时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评审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确保评审因素不会排除潜在投标人,避免使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评分标准,并充分说明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和要求,避免模糊性和歧义,提高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 在接收投诉后,及时进行核查和调查,确保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公正地处理投诉案件。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90号)
一、项目编号:NMGZC-C-H-220171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南北楼采购电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路588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四、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南北楼采购电梯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0页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2条“曳引机悬挂比及绕绳方式”规定的评审因素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于6月23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该评审因素不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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