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投诉处理案例: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赛倍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的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C-H-220504
- 项目名称: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
- 处理日期:2023年03月3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赛倍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8号15号楼4楼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呼和浩特市巴彦镇大学城
-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富力城小区8栋2号
基本情况
-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足球场照明设备评审标准技术部分要求提供照明计算方案、详细设计计算数据及相关设计图纸,并进行评分。然而,答疑文件中回复称该项目为设备采购,无需提供图纸。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此外,有人在招标前已获得现场图纸,引发对招标公平性的质疑。
- 技术部分要求足球场地照明满足JGJ153-2016标准,足球满足III级专业比赛要求,田径满足业余比赛、专业训练级别的照明需求。投标人提供的TLC-LED-1500灯具是否能够满足标准,是否达到要求,存在漏洞。
-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联系方式提出问题,但无人接听或回复。
-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名义上为设备采购,实际涉及施工内容,需要专业的施工安装团队完成。质疑该项目是否通过设备类竞争性磋商来操作,并具有可控性。
- 投诉人因联系方式无人接听,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书面质疑,但由于地处外地,质疑函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才收到回复,导致错过了投标时间。质疑投标与签疑时间设置是否合理。
处理依据
该项目于2022年12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获取采购文件,但未提交响应文件,未参与开标。投诉人于2022年12月13日提出质疑,项目于2022年12月15日发布成交公告。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质疑函并转交至采购人,采购人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相关供应商于2022年12月27日交付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12月29日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投诉处理期间,专家评审对投诉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了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规,投诉处理期间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投诉人于2023年3月21日撤回投诉。根据相关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处理结果
经过投诉处理,投诉事项已终止处理,无进一步处理结果。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招标文件应明确、一致地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图纸和设计计算数据,并进行评分,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 技术要求应准确明确,与相关标准一致,确保投标产品能够达到要求并满足项目需求。
- 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回复投标人的问题和质疑,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沟通。
- 在项目类型和采购方式确定时,应明确涉及的施工内容,并确保项目设计和采购方式的一致性。
- 设置合理的投标和质疑时间,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参与投标和提出质疑。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2号)
一、项目编号:NMGZC-C-H-220504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赛倍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8号15号楼4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巴彦镇大学城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富力城小区8栋2号
四、基本情况
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足球场照明设备评审标准技术部分中,照明设计方案和电气设计方案中已明确要求提供照明计算方案及相关详细设计计算数据及电气、配电、灯杆位置等设计图纸,并且要进行评分。2022年12月20日答疑文件中却回复的:此项目为设备来购项目,故无需提供图纸。具此项评分为客观分,不对投标方提供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判。答复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招标前有人已经拿到了现场图纸,招标人是否都做到了公平公正,不存在串标嫌疑?2、对于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与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技术标准:两片足球场地照明必须满足JGJ153-2016标准,足球满足III级专业比赛要求即Eh三500LX,EhU1>0.4、U2≥0.6、GR≦50;两片田径满足标准中所规定的.1I级标准即业余比赛、专业训练级别的照明需求,按照JGJ153-2016标准即Eh≥300LX,EhU2>0.6、GR≤50:投标人(中标人)提供的TLC-LED-1500灯具能否满足田径和足球场的照明标准,是否都能达标,方案有无漏洞?3、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联系方式无人接听或提问相关问题,并未得到答复。4、看了招标文件,认为此项目名为设备采购,实际为含有施工内容的项目,做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供应商无法单独完成,所涉及内容含地下、地面、高空作业等施工。认为需要专业的施工安装团队来施工才合理。不得不让人怀疑采用设备类的竞争性磋商就是为了招标人便于操作此项目,做到可控。5、因招标文件中给出的电话无人接听,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七.询问质疑与投诉2质疑2.1进行了书面质疑,由于地处外地,于2022年12月13日快递出去,于2022年12月16日签收,2022年12月20日我方收到了质疑函的答复,已经错过了2022年12月15日的投标时间,投标与签疑时间设置是否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于2022年12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获取采购文件,但投诉人并未提交响应文件,未参与开标。12月1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2月15日,本项目发布成交公告;12月16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并转交至采购人,12月20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27日,相关供应商交付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12月29日,相关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该投诉事项涉及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等专业性问题,我厅邀请评审专家对投诉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审,于2023年1月18日、2月17日分别发出专家评审通知,2023年2月14日、3月2日评审完毕并出具两次评审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3月2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3年3月21日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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