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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8日 15:0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莱漫照明设备(大连)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的相关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C-H-220504
  • 项目名称: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
  • 处理日期:2023年03月3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莱漫照明设备(大连)有限公司
  • 地址:泉水R2区67号1单元2层2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呼和浩特市巴彦镇大学城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富力城小区8栋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如下:

  1. 磋商文件中公示的代理电话无人接听,采购人、代理机构拒绝答复投诉人提出的询问,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合理。磋商文件关于质疑方式与时间的规定也不合理。
  2. 本项目包含施工内容,应属于工程项目,但磋商文件并未将供应商和施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关于人员数量、证书、资质的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相关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中对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要求。
  3. 相关供应商在没有现场图纸与定位尺寸等数据的情况下无法制定专业照明设计方案与电气设计方案,无法确定原有基础定位。
  4. 本项目存在不公平性,有供应商已提起取得现场有关的图纸及尺寸。如未拿到场地图纸,将无法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照明设计方案及电气配电施工图等材料。

处理依据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处理过程如下:

该项目于2022年12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2月8日获取采购文件,但投诉人并未提交响应文件,未参与开标。12月1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2月15日,本项目发布成交公告;12月29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并转交至采购人,当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27日,相关供应商交付约定的履约保证金,12月29日,相关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投诉,经补正后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投诉,要求采购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3月2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3年3月23日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处理结果

经过投诉处理,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3年03月31日
  •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投诉处理期间,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并邀请评审专家对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了评审。最终,由于投诉人撤回了投诉,投诉处理终止。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建议:

  1. 磋商文件中的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并及时回答投诉人的询问,合理解答质疑并作出合理答复,确保公开透明。
  2. 在采购工程项目时,应明确相关供应商和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并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证明材料。
  3. 在照明设备采购项目中,应提供必要的现场图纸和尺寸等数据,以便供应商制定专业的照明设计方案和电气设计方案。
  4. 在采购过程中,应确保公平竞争,不给予特殊待遇,避免出现不公平性的情况。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3号)

一、项目编号:NMGZC-C-H-220504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足球场照明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莱漫照明设备(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泉水R2区67号1单元2层2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巴彦镇大学城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富力城小区8栋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中公示的代理电话无人接听,采购人、代理机构拒绝答复投诉人提出的询问,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合理。磋商文件关于质疑方式与时间的规定也不合理。2、本项目包含施工内容,应属于工程项目,但磋商文件并未将供应商和施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关于人员数量、证书、资质的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相关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中对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要求。3、相关供应商在没有现场图纸与定位尺寸等数据的情况下无法制定专业照明设计方案与电气设计方案,无法确定原有基础定位。4、本项目存在不公平性,有供应商已提起取得现场有关的图纸及尺寸。如未拿到场地图纸,将无法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照明设计方案及电气配电施工图等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于2022年12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2月8日获取采购文件,但投诉人并未提交响应文件,未参与开标。12月1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2月15日,本项目发布成交公告;12月29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并转交至采购人,当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27日,相关供应商交付约定的履约保证金,12月29日,相关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投诉,经补正后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投诉,要求采购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因该投诉事项涉及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等专业性问题,我厅邀请评审专家对投诉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审,于2023年2月17日发出专家评审通知,2023年3月2日评审完毕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3月2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3年3月23日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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