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购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1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交易中心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的质疑和废标决定,以及涉及投标文件的泄露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G-H-210053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购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开天花园1号楼5单元地下一层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4路
基本情况
投诉人针对该采购项目提出了以下具体投诉事项:
- 交易中心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显示,对采购结果有实质性改变,但未与投诉人联系,未告知相关事项便作出错误的废标决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 交易中心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附件显示,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供清晰的1:1绕法产品样本图册扫描件,但该公告及附件描述的事实不真实,投诉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清晰的情况。
- 投诉供应商不应获得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涉及泄露投标文件内容的相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应予严惩。
- 交易中心在收到质疑后一直未与投诉人联系,未履行告知、核实等程序,剥夺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
根据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发现的评审打分错误问题,不属于可重新评审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事项2、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针对废标行为的投诉事项1、4成立,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依法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
- 依法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时,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告知相关事项并征求其意见,以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 在结果更正公告中描述事实时,确保准确真实,避免误导和不实陈述。
- 严格控制投标文件的保密性,防止泄露投标文件内容,对涉嫌泄露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 在接收质疑后,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履行告知、核实等程序,确保投诉人的知情权。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0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H-210053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购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荣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开天花园1号楼5单元地下一层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4路
四、基本情况
具体投诉事项:1、交易中心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显示,因质疑成立,对采购结果有实质性改变,采购人要求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但交易中心在收到质疑后,未与投诉人联系,未告知质疑相关事项便作出错误的废标决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的规定。2、交易中心发布的结果更正公告附件显示,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供清晰的1:1绕法产品样本图册扫描件,因此质疑成立。该公告及附件描述的事实不真实,投诉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清晰的情况。3、质疑供应商不应获得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泄露投标文件内容的相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应予严惩。4、交易中心自收到质疑到发布结果更正公告,一直未与投诉人联系,更未履行告知、核实等程序,剥夺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属于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人、交易中心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发现存在评审打分错误的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可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不得直接修改打分结果和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事项2、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针对废标行为的投诉事项1、4成立,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依法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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