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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9日 12:20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内蒙古斡仑科技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投诉。投诉内容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采购的"交通厅、住建厅和能源局部分系统运维"项目。投诉处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投诉人为内蒙古斡仑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和内蒙古弘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为内蒙古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S-C-F-220507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采购"交通厅、住建厅和能源局部分系统运维"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2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内蒙古斡仑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西街青河路弘叶佳园3号楼3单元602-1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新区综合楼13层
  • 被投诉人:内蒙古弘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东方文苑大厦A座1802室
  •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269号601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如下:

  1. 本项目中标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 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称"企业从业人员10人",但实际该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只有4人,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从业人员信息不真实。
  3.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商务部分"要求提供近三年实施或运维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得3分,最多得15分。然而,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承担蒙古文网站运维的相关业务记录。因此,商务部分应当不得分或者得分较低。
  4.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价格部分"要求得分为10分。中标公示的最终成交价为286700.00元,而投诉人的最终报价为270000.00元。因此,投诉人认为其价格部分的得分应当高于中标供应商。
  5.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技术部分"要求得分为70分。然而,中标供应商过去的招投标相关信息和承担的业务显示,其主营业务为硬件设备,并没有涉及到本次项目相关的业务。无论从技术储备、人才储备、业务经验等各个方面来看,中标供应商都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的条件。

处理依据

经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2年9月20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3年02月16日
  •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终止投诉处理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和相关采购人在未来的采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招标公告中严格按照法定公示期要求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避免违反法规。
  • 对供应商的企业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应严格执行,确保评分公正合理。
  • 在价格部分评分中,应根据报价情况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得分准确反映价格竞争情况。
  • 技术部分评分应充分考察供应商的技术储备、人才储备和相关业务经验,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流程,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采购“交通厅、住建厅和能源局部分系统运维”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06号)

一、项目编号:NMGZCS-C-F-220507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采购“交通厅、住建厅和能源局部分系统运维”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斡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西街青河路弘叶佳园3号楼3单元602-1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新区综合楼13层

被投诉人:内蒙古弘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东方文苑大厦A座1802室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269号6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2、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企业从业人员10人”。但该企业缴纳社保人员为4人,我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从业人员信息不真实。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要求“提供近三年实施或运维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得3分,最多得15分”。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无承担蒙古文网站运维的相关业务记录。因此,商务部分应当不得分或者少得分。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价格部分”要求“分值为10分”。中标公示的最终成交价为286700.00元。我公司的最终报价为270000.00元。因此,我公司价格部分的得分应当高于中标供应商。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要求“分值70分”。中标供应商以往招投标相关信息和承担的业务显示:主营业务为硬件设备,并没用涉及到本次项目相关的业务,无论从技术储备、人才储备、业务经验等各个方面都不太具备承担本项目的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2年9月20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厅决定如下:终止投诉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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