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八中渝北校区校园绿化养护服务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8月22日,由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重庆八中渝北校区校园绿化养护服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BQ22C00068
- 项目名称:重庆八中渝北校区校园绿化养护服务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 委托代理人:何毅
-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3幢1-1
-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八中学校
- 经办人:周老师
- 联系方式:67203888
-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中央公园北路8号
- 被投诉人2: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经办人:艾老师,郭老师
- 联系方式:67160771
-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66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渝北八中大门正对面 - 相关供应商:重庆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18号19-3A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审过程不公正,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未将东灿公司的投标行为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且评分存在倾向性。
投诉事项3:本项目投标人重庆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扰乱评标秩序,恶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请求:
- 根据本项目投标人重庆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认定其为无效投标;审查东灿公司在投标活动中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法律要求严肃处理。
- 公开、公平、公正地重新组织本项目评审。确定东灿公司无效投标后,对报价部分重新确定基准价,重新计算报价得分,并根据得分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重庆市第八中学校及相关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加强招标文件的制定,确保评审专家按照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避免不公正的评审行为。
-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确保评分过程中没有倾向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恶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投标评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并为投诉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重庆八中渝北校区校园绿化养护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渝北财处理〔2022〕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八中渝北校区校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号:YBQ22C0006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BQ22C00068采购时间:2022年08月22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八中渝北校区校园绿化养护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委托代理人:何毅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3幢1-1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八中学校
经办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67203888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中央公园北路8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艾老师,郭老师
联系方式:67160771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66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渝北八中大门正对面
相关供应商:重庆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18号19-3A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审过程不公正,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未将东灿公司的投标行为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且评分存在倾向性。
投诉事项3:本项目投标人重庆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扰乱评标秩序,恶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请求:
1.根据本项目投标人重庆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认定其为无效投标;审查东灿公司在投标活动中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法律要求严肃处理。2.公开、公平、公正地重新组织本项目评审。确定东灿公司无效投标后,对报价部分重新确定基准价,重新计算报价得分,并根据得分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