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投诉处理案例:牡丹江师范学院航空障碍灯场内外询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6月15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蓝之源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牡丹江师范学院。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牡丹江师范学院航空障碍灯场内外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ZJJ23050910117620)中的投诉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ZJJ23050910117620
- 项目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航空障碍灯场内外询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蓝之源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大道3515号华美太古广场S12-21号
- 被投诉人:牡丹江师范学院
-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蓝之源集团有限公司就牡丹江师范学院航空障碍灯场内外询价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提出以下理由:
- 投诉人公司报价为19999.96元,排名第一,但最终成交供应商为黑龙江金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为37996元,排名第二。场内外询价结果显示非第一名成交,第二家供应商进行了补正材料。投诉人对此提出投诉。
经过调查核实,投诉处理机构发现以下情况:
- 该项目采取电子卖场的场内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活动,最终成交供应商为黑龙江金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在报价阶段,该公司未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且提交的《商品销售授权书》(亚明照明品牌授权书)不符合要求。
- 在补正后,成交供应商上传的《商品销售授权书》(得力品牌授权书)与报价时提交的《商品销售授权书》(亚明照明品牌授权书)不符,违反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场内外询价报价期间的规定。
- 此外,投诉人蓝之源集团有限公司报价最低未成交的原因是其提供的历史销售合同未标明商品品牌,并且提供的《商品销售授权书》不符合相关要求。采购人选择第二名成交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该法规定采购人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依据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由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处理机构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过研究,处理机构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成立,撤销政府采购合同。
- 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决定由黑龙江省财政厅于2023年6月15日做出。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牡丹江师范学院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 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确保采购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商要及时、准确,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和协议文件。
- 在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避免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诉。
- 在成交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其真实有效。
- 对于未成交的供应商,要及时进行解释和沟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投诉。
以上建议可帮助牡丹江师范学院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牡丹江师范学院航空障碍灯场内外询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46号
投诉人:蓝之源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大道3515号华美太古广场S12-21号
被投诉人:牡丹江师范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师范学院航空障碍灯场内外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ZJJ23050910117620)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我公司报价为19999.96元,排名第一,黑龙江金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37996元排名第二成交。场内外询价结果显示:非第一名成交,第二家补正材料。对此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本项目采取电子卖场“场内外询价”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为“黑龙江金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报价时未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且上传的《商品销售授权书》(亚明照明品牌授权书)不符合要求。依规进行补正后,成交供应商上传的《商品销售授权书》(得力品牌授权书)与报价时《商品销售授权书》(亚明照明品牌授权书)不符,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场内外询价交易规则中"(五)场内外询价报价期间,除采购人重新启动该询价项目外,供应商只能报价一次,报价后不可修改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参考报价、证明链接、历史合同、发票、厂家授权或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产品报价等任何信息"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本项目为第二名成交,第一名“蓝之源集团有限公司”报价最低未成交,原因是该公司提供的历史销售合同未标明商品品牌,且提供的《商品销售授权书》不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六项有关要求,采购人未选择第一名成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