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6月21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0103
- 项目名称: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6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26号旺德府恺悦国际16层
- 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集团3号楼28层2805室
- 中标供应商: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F4
栋
10楼 - 相关供应商1: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53号上海城10栋901房
- 相关供应商2: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火车站西路99号海天新都7号楼1505室
基本情况
经核查,投诉人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过低,严重影响其他供应商价格分,进而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明显是为配合中标供应商高价中标。
经核查,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书面澄清,无法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根据评审情况,导致该项目评标基准价发生变化,影响了中标结果。投诉人关于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过低,严重影响其他供应商价格分,进而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投诉理由成立。
- 投诉事项2: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力不如投诉人,总分却比投诉人高,评标委员会对该公司、投诉人的技术商务部分打分不公平、不公正。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对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投诉人的评分项不存在不公正评标的行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决定,我机关决定:
- 由于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投诉事项1的问题,建议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在未来的采购过程中,应注重公平竞争,确保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对供应商进行偏袒或歧视性评分。这样可以有效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维护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上为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的文案。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甘财采处(2022)2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010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0103项目预算:200万元
投诉人: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26号旺德府恺悦国际16层
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集团3号楼28层2805室
中标供应商: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F4栋10楼
相关供应商1: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53号上海城10栋901房
相关供应商2: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火车站西路99号海天新都7号楼1505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5月11日收到的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过低,严重影响其他供应商价格分,进而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明显是为配合中标供应商高价中标。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要求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书面澄清,该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了《报价说明》,称其具有企业优势、人员优势、产品迭代及服务优势,因此节约了大量时间、人力成本,报价才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供应商,承诺其报价为合理报价。但根据该供应商向我机关提交的报价合理性说明相关材料,结合评标委员会对前述材料的审查报告,无法证明其具有企业优势、人员优势、产品迭代及服务优势,进而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机关认定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致使该项目评标基准价发生变化,影响中标结果。另根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甘肃中广大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过低,严重影响其他供应商价格分,进而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力不如投诉人,总分却比投诉人高,评标委员会对该公司、投诉人的技术商务部分打分不公平、不公正。
经核查,根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内容,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湖南塞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评分项存在不公正评标的行为。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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