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8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0103
- 项目名称: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1404号
- 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集团3号楼28层2805室
- 中标供应商: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2号楼301室
- 相关供应商1: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北栋2702、2703
- 相关供应商2: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26号旺德府凯悦国际大厦16层
基本情况
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人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的报价过低,被投诉人存在恶意低价竞争。
经核查,根据评标报告、投诉人提交的现有材料,以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合理性说明相关材料等,无法证明其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存在恶意低价竞争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关于“品目1
总体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和限制性。
经核查,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投诉事项2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关于“企业技术实力”要求项目经理具备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证书(OCP或OCM)的内容具有限制性。
经核查,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投诉事项3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条第1款的内容属霸王条款,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可能,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核查,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投诉事项4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企业资质”要求的内容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经核查,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投诉事项5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投诉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进行驳回处理。
处理结果
处理决定公告如下: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建议采购人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建议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在类似情况下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
- 制定透明的招标文件,确保技术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和限制性。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设置霸王条款和限制性要求,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 充分了解采购需求,与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 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投诉和质疑处理程序的熟悉度,及时回应投诉并进行合理解释。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在类似的投诉案件中规避问题,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次))甘财采处(2022)4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022zfcg0010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2022zfcg00103项目预算:200万元
投诉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1404号
被投诉人:甘肃德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集团3号楼28层2805室
中标供应商: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2号楼301室
相关供应商1: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北栋2702、2703
相关供应商2: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26号旺德府凯悦国际大厦16层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9月8日收到的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次)”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人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报价过低,严重影响其他供应商价格分,进而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属恶意低价竞争。
经核查,根据评标报告、投诉人提交的现有材料,以及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赛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合理性说明相关材料等,无法证明其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存在恶意低价竞争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品目1总体技术要求”第(2)条、第(3)条、第(12)条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和限制性。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2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技术实力”第2条关于“项目经理具备Oracle数据库认证专家证书(OCP或OCM)”的内容具有限制性。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3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条第1款的内容属霸王条款,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可能,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4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资质”第4条的内容,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5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同时,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建议采购人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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