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四川宜宾投诉处理案例: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8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23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事易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8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四川事易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诉人1为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为成都理工大学。投诉的主要问题包括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不明确、货物要求描述不全以及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1177
- 项目名称: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8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事易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
- 被投诉人1: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四路大合仓星商界4栋3单元310号
- 被投诉人2:成都理工大学
-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三路1号
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于2022年11月23日,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8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随后,该公司组织了项目的开标和评审,并于2022年1月4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项目结果公告。截至2023年2月9日,该项目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顺利履行。
投诉事项1:投诉人指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软件类产品的技术参数描述模糊,没有具体的参数或指标要求,导致其公司无法准确报价。此外,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并作为加减评分项是不合理的,与产品实际性能无关且不符合招投标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人指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大量货物的技术参数要求描述不全,部分货物缺乏材质和数量要求,导致其公司无法准确报价。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及标准中,涉及"3业绩(共同评分因素)"的评分因素分值设置过高,且以行业类型进行限定,具有针对性、排他性和指定性。
处理依据
经核查,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3均被驳回,投诉不成立。
处理日期:2023年2月23日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
- 招标文件编制时,要确保技术参数的描述准确明确,避免模糊概念要求,应提供具体的参数或指标要求,以便各投标人能够准确报价。
- 对于货物的技术参数要求,应详细描述材质和数量等关键要素,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报价。
- 在评分细则及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公正、合理地设置评分因素分值,避免过高的分值设置和以行业类型进行限定的情况,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招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8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3〕31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1177
二、项目名称: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8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事易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
被投诉人1: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四路大合仓星商界4栋3单元310号
被投诉人2:成都理工大学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三路1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2年11月23日,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2月30日,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2年1月4日,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截至2023年2月9日,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已经履行。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软件类产品的功能和要求描述模糊,仅提出模糊概念要求,没有具体参数或者指标要求,我公司无法报价。软件系统类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并作为加减评分项,明显不合理,与产品实际性能无关,且不符合招投标等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大量货物的技术参数要求描述不全,部分货物无材质、数量要求,我公司不能准确报价。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及标准中“3业绩(共同评分因素)”评分因素分值设置过高,且以行业类型进行限定,明显具有针对性、排他性、指定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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