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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8日广西南宁投诉处理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7日 10:2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7月28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要求取消中标结果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62022071424257313
  •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7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号五环星光住宅小区C栋二十二层2101号房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银海大道建业路22号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交结果损害了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应当取消中标结果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

  1.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为了满足本次物业服务开支需求,报价不得低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98%,低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98%的报价则无效”。上述条款及内容的设置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采购人以“低于本项且采购预算金额的98%的报价则无效,无法人身份证”为由将投诉人所在公司排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人所在公司在本次采购中,报价比中标价低且采购文件中只要求提交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及报价明细表,并无要求一定要上传法人身份证。
  3. 关于采购人答复称的二份报价问题,投诉人所在公司有且仅有一份报价,即政采云输入的最终报价和报价栏对应的报价文件,报价明细表并非采购需求,仅作为一项响应材料,投诉人所在公司已经在相应文件中响应该部分内容,且在报价文件中声明,最终的报价以报价文件中的价格为准,采购人在响应文件中可以查看供应商的报价,这与在线询价程序不符。

处理依据

  1.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本投诉案例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2.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相应情况处理。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

处理人:/

处理结果:/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被投诉人需要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文件的合规性,避免设置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和内容。
  2. 在评审中,要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将某些投标人排除在外。
  3.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材料和信息应与采购需求相符,不得增加不必要的要求或限制合格供应商的参与。
  4. 与投标人的沟通和答疑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回复,避免引发误解或争议。
  5. 在处理投诉事项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合法权益,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

以上建议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54号)

一、项目编号:62022071424257313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号五环星光住宅小区C栋二十二层2101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银海大道建业路2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交结果损害了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应当取消中标结果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事实依据: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为了满足本次物业服务开支需求,报价不得低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98%,低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98%的报价则无效”。上述条款及内容的设置违反了法律规定。2.采购人以“低于本项且采购预算金额的98%的报价则无效,无法人身份证”为由将我司排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司在本次采购中,报价比中标价低且采购文件中只要求提交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及报价明细表,并无要求一定要上传法人身份证。3.关于采购人答复称的二份报价问题,我司有且仅有一份报价,即政采云输入的最终报价和报价栏对应的报价文件,报价明细表并非采购需求,仅作为一项响应材料,我司已经在相应文件中响应该部分内容,且在报价文件中声明,最终的报价以报价文中的价格为准,采购人在响应文件中可以查看供应商的报价本就不符合在线询价程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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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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