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州贵阳投诉处理案例:航空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空中乘务(客舱)科目中“A320客舱模拟器(动态)”实训室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9日,由贵州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航空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空中乘务(客舱)科目中“A320客舱模拟器(动态)”实训室建设项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TXZB4208—2242
- 项目名称:航空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空中乘务(客舱)科目中“A320客舱模拟器(动态)”实训室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
- 被投诉人1: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3号
- 被投诉人2:贵州天信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1号楼2单元4208室
- 相关供应商1:贵州民航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洞堡机场路1号(多彩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内4号楼11层)
- 相关供应商2:贵州蕴腾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写字楼及商铺AB幢(B)1单元13层11号
- 相关供应商3:贵州新育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第12号楼7层7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航空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空中乘务(客舱)科目中“A320客舱模拟器(动态)”实训室建设项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贵州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在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相关供应商采用协同投标和联合行动恶意串通。
- 要求依法查处和追究在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相关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
- 要求严厉查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互相包庇,相互掩饰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贵州省财政厅进行了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核实发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了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贵州省财政厅经核实发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贵州省财政厅于2023年2月9日对投诉进行了处理,并驳回了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因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贵州省财政厅依法驳回了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天信招标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供应商们注重以下事项,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 建立透明的采购流程和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过程。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避免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恶意串通或违法行为。
-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环节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杜绝包庇和掩饰的行为。
- 对质疑和投诉进行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采购过程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的贯彻执行,从而规避潜在的投诉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航空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空中乘务(客舱)科目中“A320客舱模拟器(动态)”实训室建设项目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XZB4208—2242
二、项目名称:航空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空中乘务(客舱)科目中“A320客舱模拟器(动态)”实训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
被投诉人1: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3号
被投诉人2:贵州天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1号楼2单元4208室
相关供应商1:贵州民航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洞堡机场路1号(多彩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内4号楼11层)
相关供应商2:贵州蕴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写字楼及商铺AB幢(B)1单元13层11号
相关供应商3:贵州新育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第12号楼7层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在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相关供应商采用协同投标和联合行动恶意串通。投诉事项2为:依法查处和追究在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相关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投诉事项3为:严厉查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互相包庇,相互掩饰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本厅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贵州省财政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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