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析检测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0月22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析检测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3603
- 项目名称: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析检测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永新华世界湾2号楼1单元2001室
- 被投诉人1: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18号
- 被投诉人2:甘肃三和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飞雁街红星财富中心13楼23室
- 相关供应商: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丽景家园B区4栋(合水东路南三环1路北侧)
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析检测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603)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投诉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
处理依据
经核查该项目评审报告、投诉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材料,磋商小组成员根据投诉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了评审打分。经评审,未发现磋商小组成员存在不公正评审的行为。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亦不足以证明磋商小组成员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甘肃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此案例,建议被投诉人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甘肃三和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类似情况下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评审过程中要确保公正、透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 响应投诉时,提供充分的材料和解释,以证明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和解释,积极解决纠纷,尽可能避免投诉升级和诉讼的发生。
以上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被投诉人在未来的工程项目中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析检测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1)5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析检测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60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析检测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1zfcg03603
投诉人: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永新华世界湾2号楼1单元2001室
被投诉人1: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18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三和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飞雁街红星财富中心13楼23室
相关供应商: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丽景家园B区4栋(合水东路南三环1路北侧)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2日,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析检测中心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3603〕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评审结果不公正,对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成交供应商进行投诉。
经核查该项目评审报告、投诉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材料,磋商小组成员根据投诉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了评审打分,未发现磋商小组成员存在不公正评审的行为,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亦不足以证明磋商小组成员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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