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干湿分离桥式吊桥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16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深圳市新锐康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干湿分离桥式吊桥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的采购结果。被投诉人为甘肃融合数安招标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为青海九州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2632
- 项目名称: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干湿分离桥式吊桥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深圳市新锐康实业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大厦A806B
- 被投诉人:甘肃融合数安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406号仁恒晶城C栋902室
- 相关供应商:青海九州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30号1号楼16层3054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新锐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干湿分离桥式吊桥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1zfcg02632)的采购结果提起投诉,并受理了该投诉。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1-9涉及中标产品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并存在虚假应标的指控。经2021年11月25日的专家论证,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青海九州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甘肃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了深圳市新锐康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如果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加强采购过程的管理,确保中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被投诉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避免虚假应标的情况发生。此外,建议被投诉人在采购过程中充分沟通与了解投标人的实际情况,确保采购结果符合要求,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以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干湿分离桥式吊桥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1)5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干湿分离桥式吊桥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1zfcg0263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干湿分离桥式吊桥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021zfcg02632
投诉人:深圳市新锐康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大厦A806B
被投诉人:甘肃融合数安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406号仁恒晶城C栋902室
相关供应商:青海九州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30号1号楼16层3054号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6日,深圳市新锐康实业有限公司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干湿分离桥式吊桥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1zfcg02632〕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9:中标产品不满足“干湿分离桥式吊桥”第★3.5条、第★3.8条、第3.9条、第★3.13条、第★3.19.4条、第★3.19.5条、第3.20.1条、第★3.20.4条、第★3.20.5条、第★4.1条、第5.3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2021年11月25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青海九州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深圳市新锐康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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