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4月,由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杭州热像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
- 项目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6月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杭州热像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萧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中心405室
- 被投诉人1: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光明路136号
- 被投诉人2: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801-802
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热像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25日就"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提出异议,并于2022年4月26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投诉并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已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质疑本项目与之前暂停采购的项目属于同一项目,但代理机构不同,并且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与上次代理对本项目的终止代理服务。投诉人对同一个项目两家代理公司同时参与提出质疑。
投诉事实依据:两家代理机构分别为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是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核心设备数量、点位、预算均一致。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项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的审查和决策,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时间:2022年6月7日
处理人: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审查和选择,确保代理机构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专业能力。
-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及时公开与代理机构的合作终止情况,以保证透明度。
- 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与投诉人及时沟通,解决问题,避免投诉升级。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甘财采管〔2022〕11号)
一、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
二、项目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热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中心405室
被投诉人1: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光明路136号
被投诉人2: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801-8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热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就”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与上一次暂停采购的项目属于同一项目,代理机构不同且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与上次代理对本项目的终止代理服务,是否存在同一个项目两家代理公司同时参与的质疑。
投诉事实依据:
两家代理机构代理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分别为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采购的核心设备数量、点位、预算均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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