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5月17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卫生职业学院和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3zfcg00115
- 项目名称: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采购人):甘肃卫生职业学院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西岔镇职教园区九龙江街1666号
- 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2614号
基本情况
经核查,投诉涉及的举报事项为部分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发表倾向性言论、与专家交头接耳、对客观部分打分存在错评、误评等情况,从而影响了评标结果。经评审委员会核对各供应商的打分情况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对于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国家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一项的理解存在误差,修正后对该项目评审结果产生了影响。同时,现场评标视频资料不足以证明部分采购人代表存在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因此,部分举报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如下:
处理结果
根据核查结果,决定部分成立举报事项。由于该部分影响了项目的评审结果,责令采购人(甘肃卫生职业学院)和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对于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问题:
- 评标过程要确保专业、公正、透明,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或与专家私下交流。
- 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条件要明确、合理,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准确理解,避免误解导致评审结果受影响。
- 评标现场应有充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对采购过程的真实记录和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0115)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0115项目预算:2475.7143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甘肃卫生职业学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西岔镇职教园区九龙江街1666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2614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4月20日收到的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举报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有部分采购人代表严重违规,发表倾向性言论,在评标现场与专家交头接耳,有出入评标现场情况,对客观部分打分存在错评、误评现象,影响评标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针对本项目的实施能力”规定:“提供国家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从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的打分核对情况来看,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对“国家机构”的理解有误,修正相应分数后,影响该项目评审结果。同时,招标文件前述内容将证明材料限定为国家机构出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应予以修改。另从现场评标视频资料来看,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有部分采购人代表存在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故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举报事项部分成立,因影响该项目评审结果,故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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