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中医药实训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4月6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中医药实训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3zfcg00157
- 项目名称: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中医药实训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969号四楼A16
- 被投诉人1: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2614号
- 被投诉人2:甘肃卫生职业学院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西岔镇职教园区九龙江街1666号
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中医药实训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进行了处理。投诉人甘肃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了投诉,并于2023年4月6日提交给甘肃省财政厅,随后得到受理。
经核查,甘肃省财政厅于2023年4月17日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和招标文件内容,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认定和处理。
投诉事项1涉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的技术参数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要求。经专家论证和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了该技术参数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的技术参数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质疑。经专家论证和相关材料的审核,未能证明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虚假检测报告,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涉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关于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安全性能的技术参数的真实性质疑。经专家论证和相关材料的审核,未能证明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真实,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涉及招标文件中关于演示要求的排他性和指向性要求。经专家论证和相关材料的审核,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了该演示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涉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关于投屏教学软件功能要求的技术参数的真实性质疑。经专家论证和相关材料的审核,未能证明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真实,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涉及招标文件中关于集中控制软件功能要求的排他性和指向性要求。经专家论证和相关材料的审核,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了该集中控制软件功能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涉及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经核查,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况。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依法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7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决定,甘肃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7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处理决定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投诉事项7成立的问题,甘肃卫生职业学院及相关采购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编写采购文件时,应明确评审因素并细化量化,确保评审标准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相关规定。
-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在回应质疑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避免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或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中医药实训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3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中医药实训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015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中医药实训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0157项目预算:219.2万元
投诉人:甘肃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969号四楼A16
被投诉人1: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2614号
被投诉人2:甘肃卫生职业学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西岔镇职教园区九龙江街1666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4月6日收到的甘肃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中医药实训室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3年4月17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一)整机参数”第★6条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一)整机参数”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一)整机参数”第★15条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的质疑答复,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一)整机参数”第★15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另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阶段提供的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二)安全性能”第★4条技术参数不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的证明材料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明材料。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二)安全性能”第★4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另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不具备真实性。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演示要求”第1条的内容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和指向性。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演示要求”第1条的内容,前述内容不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阶段提供的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五)投屏教学软件功能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不具有严重排他性和指向性的证明材料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明材料。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五)投屏教学软件功能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另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不具备真实性。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七)集中控制软件功能要求”第★8条技术参数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和指向性。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实训室教学显示系统”关于“(七)集中控制软件功能要求”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技术参数响应”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响应”关于“完全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功能要求的得20分,重要技术参数(带★号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每负偏离一项扣1.5分,其余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7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7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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