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甘肃省林业草原防火北斗巡护终端购置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18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甘肃省林业草原防火北斗巡护终端购置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zfcg02986
- 项目名称: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甘肃省林业草原防火北斗巡护终端购置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院7号楼308室
- 被投诉人1: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
- 被投诉人2: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高新路雁栖园3幢
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对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甘肃省林业草原防火北斗巡护终端购置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986)的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事项1:“评标办法”中的“适配认证”要求中的“北斗性能认证”应为资格条件。
- 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中的“演示”第3条内容与采购需求无关。
经核查,根据《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北斗示范应用系统项目办公室关于北斗林业终端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林科办函〔2020〕52号)的规定,要求采购的北斗终端必须符合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重大专项要求和林业北斗示范项目标准,终端设备中所使用的北斗定位(RNSS)和短报文(RDSS)芯片和模块必须是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推荐名录产品。该要求仅适用于投标产品,而非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2,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所涉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并认为其中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与项目执行实际及合同履约有关。要求“演示”仅为证明是否响应采购需求功能的方式依据,并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机关依据相关法规,对投诉人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进行了核查,并最终驳回了其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核查结果和相关规定,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故决定驳回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投诉人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资格条件和技术规格,避免存在模糊、不明确的规定,以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 在评标过程中,确保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避免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要素,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参考,以提高项目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的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对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甘肃省林业草原防火北斗巡护终端购置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1)6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甘肃省林业草原防火北斗巡护终端购置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98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甘肃省林业草原防火北斗巡护终端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2021zfcg02986
项目预算:907.24万元
投诉人: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院7号楼308室
被投诉人1: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东锦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开发区高新路雁栖园3幢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8日,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甘肃省林业草原防火北斗巡护终端购置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986〕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办法”中“适配认证”的“北斗性能认证”应为资格条件。
经核查,根据《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北斗示范应用系统项目办公室关于北斗林业终端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林科办函〔2020〕52号)的规定,要求采购的北斗终端必须符合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重大专项要求和林业北斗示范项目标准,终端设备中所使用的北斗定位(RNSS)和短报文(RDSS)芯片和模块必须是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推荐名录产品。前述相关要求仅是针对投标产品的规定,并非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中“演示”第3条内容与采购需求无关。
2021年12月1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评标办法”中“演示”第3条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并与项目执行实际及合同履约有关,要求“演示”仅为证明是否响应采购需求功能的方式依据,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北斗天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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