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4月6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受理,投诉人为甘肃长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甘肃卫生职业学院的“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3zfcg00115
- 项目名称: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长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号黄楼商厦写字楼8层
- 被投诉人1:甘肃卫生职业学院
- 地址:兰州市皋兰县西岔镇职教园区九龙江街1666号
- 被投诉人2: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2614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甘肃长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的“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投诉,甘肃省财政厅依法受理了该投诉。
根据核查情况,甘肃省财政厅于2023年4月17日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和招标文件内容,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认定。
投诉事项1涉及招标文件中的“品目9室外全向AP”技术参数,投诉人认为存在设计不合理、恶意抬高门槛、具有限制性等情况。然而,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专家意见,证明有多个品牌能够满足该技术参数要求,且不具有限制性,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此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回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涉及招标文件中的“品目10室外定向AP”技术参数,投诉人认为具有偏向性和指定性,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并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经专家论证,该技术参数要求的细化部分属于频谱分析功能,多个品牌均能满足要求,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甘肃省财政厅驳回了投诉人甘肃长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甘肃省财政厅驳回了甘肃长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几点:
- 招标文件设计:确保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计合理、明确,并充分考虑市场供应情况,避免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限制和歧视。
- 采购代理机构回复:对投诉人的质疑要及时、准确地回复,符合法定期限和相关规定,以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 专家论证意见:在处理投诉时,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确保处理决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2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011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0115项目预算:2475.7143万元
投诉人:甘肃长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号黄楼商厦写字楼8层
被投诉人1:甘肃卫生职业学院
地址:兰州市皋兰县西岔镇职教园区九龙江街1666号
被投诉人2: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2614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4月6日收到的甘肃长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数智•卫院’互联网+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3年4月17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9室外全向AP”第1条、第2条、第3条技术参数存在设计不合理、恶意抬高门槛、具有限制性、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却将前述三条参数分开看待,单独找出具有万兆光口的室外AP进行回复。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能够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9室外全向AP”第1条、第2条、第3条技术参数要求,不具有限制性,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0室外定向AP”第7条技术参数具有偏向性和指定性,与华为官网查询到的功能描述完全一致,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而采购代理机构单独找出其他友商的频谱分析功能进行回复,是强行应答,答非所问。
经专家论证,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0室外定向AP”第7条“支持频谱分析功能,对婴儿监视器、蓝牙设备、数字无绳电话、无线音频发射器、游戏手柄和微波炉等干扰源进行识别”技术参数要求,“对婴儿监视器、蓝牙设备、数字无绳电话、无线音频发射器、游戏手柄和微波炉等干扰源进行识别”均是“频谱分析功能”的细化,前述干扰源均工作在共享频段,支持频谱分析功能的设备均是对工作在共享频段内设备的扫描和频谱分析;且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品目10室外定向AP”第7条技术参数要求,不具有限制性,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长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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