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集成平台数据中心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18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南宏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集成平台数据中心项目的质疑。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和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2﹞001341号
- 项目名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集成平台数据中心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南宏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村友谊农民新村一号,小区十四栋四单元西
- 被投诉人1: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53号
- 被投诉人2: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三期2008房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和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P40,评标方法及标准,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与实际招标参数及履行合同无直接联系。
- 招标文件P42,评标方法及标准,服务团队的要求明显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需提供相关证书、投标人和项目组实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项目组实施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P42,评标方法及标准,业绩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P42,评标方法及标准,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服务能力,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P42,评标方法及标准,电子病历评审经验,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湖南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2、4、5、6不成立,投诉事项3被视为无效投诉。
处理结果
湖南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2、4、5、6不成立。
- 投诉事项3被视为无效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类似项目的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确保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与实际招标参数及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 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服务团队的要求,确保与合同履行相适应。
- 在评分条款设置中,合理考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评分要求。
- 在业绩评分条款设置时,确保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不合理的评分标准。
- 对于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服务能力和电子病历评审经验等评分条款,确保设置合理,与项目需求相匹配。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高项目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3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集成平台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1341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宏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村友谊农民新村一号
小区十四栋四单元西
被投诉人1: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53号
被投诉人2: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三期2008房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和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P40,评标方法及标准,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与实际招标参数及履行合同无直接联系。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P42,评标方法及标准,服务团队的要求明显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诉事项3为:需提供相关证书、投标人和项目组实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项目组实施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4为:招标文件P42,评标方法及标准,业绩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P42,评标方法及标准,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服务能力,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P42,评标方法及标准,电子病历评审经验,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4、5、6不成立,投诉事项3为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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