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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子系统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11:4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14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南湘铭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和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以及技术部分产品配置、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售后服务方案违背相关法规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投标人公司实力设置不合理、不合法,招标文件中的收款名称错误导致投标保证金问题。经综合考虑,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部分不成立,部分为无效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650号
  • 项目名称: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子系统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南湘铭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广源商贸城17栋2008室
  • 被投诉人1: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 地址: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永阳路126号
  • 被投诉人2: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永州市皇家帝王广场20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和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1. 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产品配置及整体方案设计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2. 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产品配置及项目整体进度计划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产品配置及项目整体售后服务方案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投标人公司实力设置不合理不合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5. 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投标人公司实力设置不合理不合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6. 公司收到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回复函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7. 信元公司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收款名称“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专户”错误,实际应为“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此错误导致公司投标保证金无法缴纳,进而导致投标失利,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综合考虑,本厅对投诉事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2、3、6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
  • 投诉事项4、5不成立。
  • 投诉事项7为无效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1.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设定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确保产品配置、方案设计、技术部分、进度计划、售后服务方案等符合法规要求,并合理合法。
  2. 在设置投标人公司实力时,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设置合理、合法,不引发投诉。
  3. 在质疑回复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确保回复函合规,不违反法规要求。
  4. 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准确无误地列明收款名称,避免因错误导致投标保证金问题,以确保公平、透明的招标过程。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2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子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650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湘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广源商贸城17栋2008室

被投诉人1: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永阳路126号

被投诉人2: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皇家帝王广场20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和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产品配置及整体方案设计设置不合理、不合法。投诉事项2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产品配置及项目整体进度计划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产品配置及项目整体售后服务方案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4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投标人公司实力设置不合理不合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投诉事项5为:第二章《磋商须知》评分表里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投标人公司实力设置不合理不合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投诉事项6为:公司收到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回复函有违《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投诉事项7为:信元公司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收款名称“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专户”错误,实为“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由此导致公司投标保证金打不进,而投标失利,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6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4、5不成立,投诉事项7为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厅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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