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无人机执法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9日,由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无人机执法项目的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747
- 项目名称: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无人机执法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916楼
- 被投诉人1: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学理路10号
- 被投诉人2: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
- 相关供应商1: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6号楼A区7楼
- 相关供应商2:河南豫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3号院6号楼48号
- 当事人: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学理路10号
基本情况
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无人机执法项目提出质疑,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核查河南豫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是否被评定为无效,要求了解无效原因;
- 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不适应,出现重复评分等情况,影响了评分结果的公正性。投诉人要求取消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重新评定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招标。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2,经核实发现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和核实,本机关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事项1和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解答疑问,以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
- 在制定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时,要确保其与项目实际情况相适应,避免出现不合理或重复评分的情况;
- 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项目的质量和透明度。
(以上内容由河南省财政厅提供,2022年1月19日处理)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747
二、项目名称: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无人机执法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916楼
被投诉人1: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学理路10号
被投诉人2: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
相关供应商1: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6号楼A区7楼
相关供应商2:河南豫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3号院6号楼48号
当事人: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学理路10号
四、基本情况
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为:1.核查河南豫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是否被评无效,假如该公司报价被评无效,依法我司有权获知该公司报价无效的原因。2.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不相适应,出现重复评分等情况,影响打分结果的公正性。要求取消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重新评定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招标。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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