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投诉处理案例:安防专用设备采购(一期)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被投诉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一层、桂林市叠彩区西清路9号和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3-001657-JDZB
- 项目名称:安防专用设备采购(一期)
- 处理日期:2023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一层)
- 被投诉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址:桂林市叠彩区西清路9号)
-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中移公司所投产品"数字调音台"(型号:雅马哈
TF1)为进口产品,雅马哈乐器音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仅为该型号设备的进口贸易公司,该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本项目所有采购货物均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要求。 - 投诉事项2:中移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监控立杆基础制作39项"、"计算服务器虚拟化软件6套"、"虚拟存储软件6套"、"云计算管理软件6套"、"可编程控制软件1套"、"数字中继El信号线调测费1项"报价均为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恶意竞标之嫌。以上项目列于货物采购需求表格中且未明确表示属于配套服务,若是认定为赠与行为,则违反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 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 投诉事项1成立。
- 确认本项目采购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
- 处理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 投诉事项1:成立。
- 确认本项目采购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采购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 在提供报价时,合理定价,避免恶意竞标或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 明确区分货物采购和配套服务,在需求表格中清晰标注,避免将配套服务误认为赠与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57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3-001657-JDZB
二、项目名称:安防专用设备采购(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一层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叠彩区西清路9号;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移公司所投产品“数字调音台”(型号:雅马哈TF1)为进口产品,雅马哈乐器音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仅为该型号设备的进口贸易公司,该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本项目所有采购货物均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要求。
投诉事项2:中移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监控立杆基础制作39项”、“计算服务器虚拟化软件6套”、“虚拟存储软件6套”、“云计算管理软件6套”、“可编程控制软件1套”、“数字中继El信号线调测费1项”报价均为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恶意竞标之嫌。以上项目列于货物采购需求表格中且未明确表示属于配套服务,若是认定为赠与行为,则违反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1成立。
确认本项目采购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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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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