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及的时间为用户未提供。投诉人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该投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处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62022080293687573
- 项目名称: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
- 处理日期:用户未提供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号五环星光住宅小区C栋二十二层2101号房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星湖路24号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采购文件未明确要求上传何种资格证件,采购人以未能提供立体停车库管理员、电梯管理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为由,将投诉人排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没有法律依据。
- 采购人进行了5次在线询价采购,其中前4次的在线询价中,除万怡物业外,其他投标人根据情况被审查不通过,造成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以便选定特定供应商,采购人的行为带有主观恶意差别对待供应商,违法废标。
- 投诉人在本次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第三次在线询价采购结束后,向采购人寄出了质疑函,但采购项目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签收。采购人明知道投诉人对第三次在线询价提出了质疑,仍然恶意强行开展了第五次询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和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应当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上传资格证件,并要求采购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合法性。
- 在进行在线询价采购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审查所有投标人的实质性响应,避免主观恶意差别对待供应商,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合法性。
- 采购人应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答复和处理,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61号)
一、项目编号:62022080293687573
二、项目名称: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号五环星光住宅小区C栋二十二层2101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星湖路24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安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成交结果损害了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应当取消中标结果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未明确要求上传何种资格证件,采购人以“未能提供立体停车库管理员、电梯管理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为由,将我司排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于法无据。2.采购人就本
“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先后共进行了5次在线询价采购,在前四次的在线询价中,采购人除万怡物业外,其他投标人视情况给予审查不通过,以造成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为由进行废标。采购人带着主观恶意差别对待供应商,进行非法废标以便选定特定供应商。3.采购人就本次“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的第三次在线询价采购结束时,我公司向采购人邮寄了《质疑函》,采购项目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签收。采购人明知道我公司对第三次在线询价提出了质疑,在未依照法定程序答复处理之际,仍然恶意强行开展本项目的第五次询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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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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