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计算机和多媒体设备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27日,由济源市财政金融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和河南京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对于《关于取消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告知函》中的指控提出异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济源采购-2022-156
- 项目名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计算机和多媒体设备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号
- 被投诉人1: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济源市民之家A区5楼
- 被投诉人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 地址:济源市黄河大道2号
- 相关供应商:河南京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建业壹号城邦天玺1号楼底商102室(愚公路8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称从未收到本项目质疑函副本。
-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关于取消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告知函》中的指控与实际答疑表述意思不一致,与事实情况不符,不予认可。
-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关于取消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告知函》中的决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条例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核实处理,得出以下结论:
- 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的投诉,因缺乏事实依据。
- 针对投诉事项2、3,责令采购人按照2022年5月27日评审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本项目评审专家就《告知函》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因缺乏事实依据。
- 投诉事项2、3:
- 责令采购人按照2022年5月27日评审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本项目评审专家就《告知函》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处理采购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 与投标人保持充分的沟通,及时回复其质疑函和答疑问题,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理解。
- 在决定取消中标资格时,充分考虑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条例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对于评审结果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 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在处理采购事务时应严守职责,确保决策和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济源市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03号)
一、项目编号:济源采购-2022-156
二、项目名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计算机和多媒体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号
被投诉人1: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济源市民之家A区5楼
被投诉人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济源市黄河大道2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京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建业壹号城邦天玺1号楼底商102室(愚公路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我公司从未收到本项目质疑函副本。2、我公司认为《关于取消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告知函》中“经评审小组研究,一致认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按报价明细表中所载明的品牌型号为我单位供货”,属于断章取义,与我公司实际答疑表述意思不一致,与事实情况不符,对此我公司不予认可。3、我公司认为《关于取消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告知函》中“我单位决定取消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资格,顺延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京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条例规定。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的投诉;
2、针对投诉事项2、3,责令采购人按照2022年5月27日评审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本项目评审专家就《告知函》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济源市财政金融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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