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河南技师学院郑州市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院校企业培训机构仪器设备采购补贴项目化学分析仪器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23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伟睿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的详细信息如下:投诉人为河南伟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102号11层8号;被投诉人1为河南技师学院,地址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6号;被投诉人2为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12层63号;相关供应商为河南海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河南建设集团大厦223室。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101
- 项目名称:河南技师学院郑州市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院校企业培训机构仪器设备采购补贴项目化学分析仪器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伟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102号11层8号
- 被投诉人1:河南技师学院,地址: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6号
- 被投诉人2: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12层63号
- 相关供应商:河南海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河南建设集团大厦223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河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人提交最后报价后,被要求对磋商文件作出澄清,程序不合法。
- 采购文件评审办法的“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不到位,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采购文件评审办法的“供货承诺”、“售后承诺”没有评审因素。
投诉人请求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鉴于投诉事项1成立,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处理结果
经处理,根据处理依据,河南省财政厅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9月23日
- 处理人:河南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废标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磋商过程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避免要求投标人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以避免引发投诉。
- 在制定采购文件评审办法时,应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确保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避免评审过程不公平。
- 注意评审办法中的“供货承诺”和“售后承诺”评审因素,确保相关内容得到充分考量。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从而减少类似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41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101
二、项目名称:河南技师学院郑州市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院校企业培训机构仪器设备采购补贴项目化学分析仪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伟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102号11层8号
被投诉人1:河南技师学院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6号
被投诉人2: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12层63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海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河南建设集团大厦22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交最后报价后,被要求对磋商文件作出澄清,程序不合法。2.采购文件评审办法的“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不到位、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采购文件评审办法的“供货承诺”、“售后承诺”没有评审因素。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鉴于投诉事项1成立,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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