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东港市第二幼儿园新建园所需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6月7日,由东港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辽宁众隆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东港市第二幼儿园新建园所需设备采购。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2-210681-00256
- 项目名称:东港市第二幼儿园新建园所需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辽宁众隆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李石街道德商国际花园
- 被投诉人:东港市第二幼儿园,地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滨河路98号
- 被投诉人: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东港市芳清街8号
基本情况
经东港市财政局调查查明:被投诉人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项目招标公告。4月19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辽宁邦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日被投诉人东港市第二幼儿园确定该公司为中标人,随后被投诉人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4月20日投诉人提出质疑,4月26日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5月4日提起投诉,5月8日东港市财政局收到电子投诉书,经审查后受理投诉。5月17日东港市财政局向被投诉人、中标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5月19日东港市财政局向新民市税务局发出《协查函》。5月22日被投诉人与中标人分别向东港市财政局递交《东港市第二幼儿园新建园所需设备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与《答复函》。5月30日东港市财政局收到新民市税务局的《回函》。
本机关查阅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与答复、投诉书与投诉答复、开评标视频监控录像。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审查与调查。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
处理结果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招标、评标、中标等环节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 加强对投诉事项的认真调查和答复工作,及时回应投诉人的疑问和质疑,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 提高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监督,防范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东港市财政局关于东港市第二幼儿园新建园所需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0681-00256
二、项目名称:东港市第二幼儿园新建园所需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众隆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李石街道德商国际花园
被投诉人:东港市第二幼儿园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滨河路98号
被投诉人: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东港市芳清街8号
四、基本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被投诉人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项目招标公告。4月19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辽宁邦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日被投诉人东港市第二幼儿园确定该公司为中标人,随后被投诉人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4月20日投诉人提出质疑,4月26日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5月4日提起投诉,5月8日本机关收到(电子)投诉书,经审查后受理投诉。5月17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中标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5月19日本机关向新民市税务局发出《协查函》。5月22日被投诉人与中标人分别向本机关递交《东港市第二幼儿园新建园所需设备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与《答复函》。5月30日收到新民市税务局的《回函》。
本机关查阅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与答复、投诉书与投诉答复、开评标视频监控录像。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审查与调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东港市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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