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省人民医院妇儿重症救治能力提升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23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优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河南省人民医院妇儿重症救治能力提升项目的盆底康复仪、盆底筛查仪及妇科冷冻治疗仪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7
- 项目名称:河南省人民医院妇儿重症救治能力提升-盆底康复仪、盆底筛查仪及妇科冷冻治疗仪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优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博雅广场3号楼4层402号
- 被投诉人1:河南省人民医院,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3号
- 被投诉人2: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国奥大厦18层
- 相关供应商:杭州昕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59号4幢三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妇儿重症救治能力提升项目提出了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合同材料,存在虚假应标。
- 中标人投标产品多项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 中标人投标产品不满足电流强度应达到100mA的参数要求。
- 中标人投标产品不满足9种电流类型。
- 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营业收入不符合常规经营。
-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不能作为投标有效文件。
- 中标人不满足技术及售后服务要求。
投诉人的请求包括:
- 调查核实中标人投标内容的真实性,要求中标人提供技术参数证明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参数鉴定。
- 如果中标人虚假应标,请求认定包1中标结果无效。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因此驳回了该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6、7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同时,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了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评审标准设置不明确不合理、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评审错误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2、3、4被驳回,投诉事项5、6、7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 责令采购人废标。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标准和量化指标,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 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准确无误,符合常规经营要求,并加强对营业收入的核实。
-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避免评审错误的发生。
以上建议可供参考,希望能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40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117
二、项目名称:河南省人民医院妇儿重症救治能力提升-盆底康复仪、盆底筛查仪及妇科冷冻治疗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优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博雅广场3号楼4层402号
被投诉人1:河南省人民医院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3号
被投诉人2: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国奥大厦18层
相关供应商:杭州昕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59号4幢三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合同材料,虚假应标。2.中标人投标产品多项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应标。3.中标人投标产品不满足电流强度应达到100mA的参数要求。4.中标人投标产品不满足9种电流类型。5.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营业收入不符合常规经营。6.《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不能作为投标有效文件。7.中标人不满足技术及售后服务要求。投诉请求:1.调查核实中标人投标内容的真实性。要求中标人提供技术参数证明参数,请求对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参数鉴定。2.如果中标人虚假应标,请求认定包1中标结果无效。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6、7为无效投诉事项。鉴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评审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和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评审错误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3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