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东校区视频监控提升改造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山东浩邦招标有限公司和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济南博与萱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并向相关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须与原有平台对接,实现统一管理;2.设置报名环节;3.被投诉人1驳回质疑,认为投诉人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投诉人从政采网获取招标文件附件,属于潜在供应商范围;4.被投诉人1回复质疑函无事实依据,不适用其引用的法律依据,属于无效回复。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10607、A包
- 项目名称: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东校区视频监控提升改造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济南博与萱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149号金泰园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
- 被投诉人:
- 山东浩邦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4号天业国际广场622室
-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 地址:济南市经七路588号
- 相关供应商:山东柯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617室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意,并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须与原有平台对接,实现统一管理。
- 设置报名环节。
- 被投诉人1驳回质疑,认为投诉人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投诉人从政采网获取招标文件附件,属于潜在供应商范围。
- 被投诉人1回复质疑函无事实依据,不适用其引用的法律依据,属于无效回复。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1年
- 处理人:山东浩邦招标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与原有平台进行对接,实现统一管理,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给投诉人提供可质疑的机会。
- 在项目中设置明确的报名环节,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信息录入的规范性,减少可能引发投诉的问题。
- 在处理投诉时,被投诉人应充分考虑投诉人的立场和合理诉求,审慎回复,并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避免回复无效或不准确的信息。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项目管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相关当事人的满意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东校区视频监控提升改造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10607、A包
二、项目名称: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东校区视频监控提升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济南博与萱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149号金泰园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
2.被投诉人:山东浩邦招标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4号(天业国际广场622室)、济南市经七路588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柯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617室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须与原有平台对接,实现统一管理。2.设置报名环节。3.被投诉人1驳回质疑,认为投诉人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投诉人从政采网获取招标文件附件,属于潜在供应商范围。4.被投诉人1回复质疑函无事实依据,不适用其引用的法律依据,属于无效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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