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三塘校区计算机、多媒体教室成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18日,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日月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三塘校区计算机、多媒体教室成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10076C)。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广西杰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南宁市第十四中学。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10076C
- 项目名称: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三塘校区计算机、多媒体教室成套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日月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5号住宅楼B栋1单元30层3001号房
-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11楼
- 相关供应商:广西杰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国际建材城B地块5号楼111号商铺1-2楼
- 当事人:南宁市第十四中学
- 地址:南宁市建政路27号
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收到广西日月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三塘校区计算机、多媒体教室成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10076C)的投诉。经过依法审查,该投诉已经审查终结。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形应予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对投诉事项的审查和调查,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 关于投诉人对采购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排斥性及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指控:
- 经核查,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并不存在排斥性,也没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人对投标文件中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要求的指控:
- 经核查,投诉人并未在质疑函中对该问题提出质疑,因此该问题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
- 关于投诉人对后一次采购需求修改不充分的指控:
- 经核查,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驳回了广西日月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因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作为被投诉人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制定明确的采购文件: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确保技术参数要求合理、公正,不存在排斥性,并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投标文件要求中,应明确指定合法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确保要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公平对待供应商:在采购需求的修改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并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避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发生。
- 提供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对于投诉事项,及时提供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充分展示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调查,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可帮助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加强采购管理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提高供应商和投诉人的满意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南财采决〔2022〕12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10076C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三塘校区计算机、多媒体教室成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日月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5号住宅楼B栋1单元30层3001号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11楼
相关供应商:广西杰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国际建材城B地块5号楼111号商铺1-2楼
当事人:南宁市第十四中学
地址:南宁市建政路27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广西日月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第十四中学三塘校区计算机、多媒体教室成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10076C)(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一)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第4项、第15项产品交互智能平板一体机及第5项、第18项产品推拉黑板部分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排斥性,且有三个品牌厂家具备明显串通投标的特征的问题。
采购人针对其教学需求考虑,有权针对拟采购的项目设定一定技术指标以满足其实际需求。经核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第4项、第5项、第15项、第18项产品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均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此外,无证据证明相关三家企业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2.投标时投标人在投标技术文件中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具有指向性的问题。
经核查,投诉人质疑函中没有对该投诉问题提出质疑,该项问题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
(三)关于投诉人通过对比本项目前后两次的招标文件,认为在后一次采购需求中仅仅去掉专利产品要求的描述,修改幅度不够仍有指向性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该项目采购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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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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