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建设配套设施(二十九)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8月08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建设配套设施(二十九)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606—GXZC
- 项目名称: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建设配套设施(二十九)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8月0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5号楼2单元401号
- 被投诉人:
- 右江民族医学院
- 地址:百色市城乡路98号
- 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19号楼303号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建设配套设施(二十九)采购项目中,投诉人公司的投标文件综合得分87.4分,政策分得分存疑。
事实依据:投诉人公司政策分得分应为0.28分,投标文件中政策得分存在百分位取分的情况,最终综合得分应为百分位为8的分数,与现有得分87.4分的百分位为0不一致。
投诉事项2: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建设配套设施(二十九)采购项目中,投诉人公司的投标文件综合得分87.4分,技术分得分存疑。
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公告没有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投诉人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投标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应对其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10%)。请复核该中标企业最终得分。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驳回投诉。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 投诉事项1、3成立。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情况的发生:
- 在评标过程中,确保得分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出现百分位取分等问题,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及时公开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材料,如《中小企业声明函》,确保透明公开,避免引发疑议。
- 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投标报价,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避免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和不公平待遇。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投诉案件的处理质量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注:本文案为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的文案,遵循第三人称视角进行简写和总结,确保内容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45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606—GXZC
二、项目名称: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建设配套设施(二十九)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5号楼2单元401号
被投诉人: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百色市城乡路98号;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19号楼303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远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建设配套设施(二十九)采购项目我公司投标文件综合得分87.4分,政策分得分存疑。
事实依据:我公司政策分得分应为0.28分,我公司投标文件仅有政策得分存在百分位取分的情况,我公司最终综合得分应该是百分位为8的分数,与现在得分87.4分的百分位为0不一致。
投诉事项2: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建设配套设施(二十九)采购项目我公司投标文件综合得分87.4分,技术分得分存疑。
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公告没有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无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司投标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投标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应对其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10%)。请复核该中标企业最终得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1、3成立。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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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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